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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在古代中国-剪发是如何成为一件大事的_剪发-头发-剪去-发式-辛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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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东汉有首流传甚广的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这是一句誓言,表达了平民百姓内心的不平和抗争意志。古人发誓,大多列举无法

东汉有首流传甚广的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这是一句誓言,表达了平民百姓内心的不平和抗争意志。古人发誓,大多列举无法或极难实现的条件,以示态度坚决,比如汉代《上邪》是爱情誓言,热恋中的姑娘指天为誓:“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相比这姑娘所列举的种种,“发如韭,剪复生”似乎显得太轻慢。剪发不痛不痒,剪了还长,有什么难度?还值得当誓词?其实不然。

在华夏民族心目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轻易毁伤,所以,头发是不能随便动刀修剪的。通常小儿出生满三个月,依礼修剪一次头发,以示成童。《礼记 · 内则》:“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鬌,男角女羁。”此后就一直续发不剪了,如果剪发,一定是有非常之事。

首先是犯罪,剪发是刑罚之一。《周礼 · 秋官 · 掌戮》曾列举各种犯人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里面涉及当时常见的五种刑罚:墨刑是黥面,面额上刻字,再以墨涂染;劓刑即割鼻;宫刑是去势;刖刑为剁脚;髡刑即为剪发。此外,还有一种与髡刑类似的叫“耐刑”,即剪去鬓发和胡须,较髡刑处罚轻些。古“耐”字写作“耏”,从“彡”,也是发肤之意。这些刑罚中,墨、劓、宫、刖都是肉刑,轻则有皮肉之苦,重则割掉身上重要器官,是十分惨烈的。而髡刑、耐刑仅仅割去须发,至多十天半月的,也就都长出来了。把它们与肉刑同列,可见在古人心目中,去除须发同样可以带来痛苦和创伤,是可以作为严肃的羞辱和惩戒的,只不过,这里更强调施加精神苦痛。

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古人有了过失,有时也自割其发以示责罚。据《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曹操在建安三年(198)率兵讨伐张绣,正值麦熟时节,便诏令三军不可践踏麦田,犯者死罪。然而行军中,曹操自己骑马不慎踏坏一片麦地,遂拔剑自割其发。这段情节后来被《三国演义》做了发挥,说当时曹操拔剑本欲自刎,慌得旁人连忙拉住,以《春秋》所谓“法不加以尊”苦苦哀劝,方改为割发代惩,又传令三军:“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作者讲这段故事,其实是想说曹操奸诈,割发代罚纯属阴谋作秀,故称后人有诗讽之曰:“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其实,曹操处在汉末,时人视头发为生命,不到万不得已,不肯轻易剪发,曹操割发倒未见得是诈术。

中原地区以发肤完整为自豪,而中原之外所谓蛮夷戎狄等民族却常有断发文身的习俗,故被认为是荒蛮未化之地。其实,发式衣着的差异,究其然都是地域文化的产物。比如吴楚人生活在水乡,以捕鱼捉虾为生,常需潜水泅渡,若身披长发,易被水草纠缠,不仅不便,还有危险,故形成短发习俗。而北方乌桓、鲜卑等游牧民族常常“髡发”,即剔除头顶的头发,而仅留额头和耳旁两侧的头发,且留的不长。在我看来,这发式不仅便于骑马,也不易长虱,也是生活方式使然。清朝男子在额角两端引一直线,剔去线外头发,再将脑后长发编结成辫,这多少也还是游牧民族的发式特点。

头发关乎“大体”,所以辛亥革命爆发,就先从剪发入手,当时的口号是:“除此数寸之胡尾,还我大好之头颅。”(《民立报》1911年12月29日)可在zhongguo人的观念中,头发从来就不是小事,除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古训,在民间宗教意识中,头发、胡须、指甲这些“小物件”与身体之间还有着某种奇妙的联系,更不可随意处置,因此,辛亥革命的剪发运动就带有强制性,甚至含着血腥。

陕西人王军余是位亲历者,他回忆当时自己正在南京,负责接收清朝遗留的造币厂。听说临时政府下令强迫剪发,便乘坐造币厂的黄包车到下关去,计划沿途看看热闹。果然一出厂门,就有一个警察拉住车夫,要剪去他的辫子。车夫当即跪地,恳求王军余代为说情。但王是留日学生,早已剪了辫的,哪里会说情,反而对警察说:“不管他,剪了再说。”又一路所见,“沿途剪发队络绎不绝,街道上、火车中、江岸边,遇有垂辫者,无不立予剪去,尤其是乘船上岸的人,上一个,剪一个。其间有不愿遽为割爱者,则多跪地求免,也有手提断发垂泪而归者,也有摹顶长叹,或大笑者,种种现象,一时映入眼帘,煞是好看,且觉大快人心。一俟返回,街上已尽光头了”。当天王军余还在街上偶遇留日时期的老同学张季鸾,张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秘书,意气风发,笑言:“革命成功,就是自强迫来的,为的是除旧更新,旧的习惯,若不强迫革除,新的哪能会逐渐展开?”(王军余: 《追念同学张季鸾君》)

在当时的革命者看来,强制剪发是雷厉风行,方显出坚决态度。然而,运动式革命所携带的暴力因素常常就是以蔑视个人权利和生命为基础的,几乎注定会有血腥。

果不其然,仅1912年2月,《申报》就接连登载了两起“辫子血案”。一起发生在湖南湘潭:“有广西士兵路过湘潭,偶于街头见一挑水夫,尚垂发辫。该兵士迫令剪去,以手持之,刺刀割之。该水夫骇而却走,兵士随后奔追。该水夫无路脱逃,即入一店铺。甫经入门,因皇遽失足,扑身倒地。该兵士即用刺刀从背面戳去,其刀尖由胸旁乳际洞穿而出,血流如注,逾时已毙。”(《申报》1912年2月29日)

另一起报道为《湖口强迫剪辫之命案》。此前一天,当地举办了民国成立庆祝活动。次日清晨,“忽于爆竹声中,有军士数十人,手持并州快剪,见脑后有垂猪尾者,辄行剪去。一时被剪愚民,有抱头哭泣者,有反唇相詈者,种种现象,殊堪发笑。时有绅士高某,其发亦为人强行剪去,比即大怒,面禀冯令,当即拘拿剪发者四人至署,各责四百板寝事。事为杨统领所闻,亲至县署,谓剪发一节,新政府已有明文,些须小事,即行刑责,殊属不知大体。冯令闻统领之训,始恍然大悟,于是亦发出剪刀二十柄,饬差役沿街剪发。适有乡民游某入城完粮,被差役扭住其发,欲行剪去。乡民不从,两相争扭,致铁剪尖端戳入喉际,立即倒地,血流如注,遂致殒命”(《申报》1912年2月3日)。

头发何罪之有?终究还是替罪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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