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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人体基因科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_审稿-科研活动-公共利益-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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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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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记者陈瑜)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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