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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江苏:隐瞒病情等将列为“失信”并追责_疫情-防控-依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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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决定》自2月8日起实施。政府这么做>>五级防控体系联防联控《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最严

核心提示:江苏:隐瞒病情等将列为“失信”并追责-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县级以上,措施,单位,人民政府,隔离,信息,失信,落实,防护,法律,有序

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决定》自2月8日起实施。

政府这么做>>

五级防控体系联防联控

《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及时公开疫情信息,捐赠要透明公开

针对社会关心的疫情信息、捐赠信息等,《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扶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制售伪劣防护品等行为

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单位这么做>>

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品

对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决定》规定了八项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内容。要求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这么做>>

逃避隔离治疗等将列为失信

《决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

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从防控措施等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决定》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决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疫情防控人员应给予津贴、补贴

《决定》还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责编:崔元苑、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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