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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中国官方:医师网上诊疗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_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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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4日在北京召开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等文件。办法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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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4日在北京召开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等文件。办法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焦雅辉说,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办法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漏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董子畅)

(责编:马晓慧、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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