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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王阳明的书院实践与书院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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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王阳明的书院观 


    在长达二十余年的书院讲学实践中,王阳明形成了自己的书院观。它包括对书院的看法,书院的教学方法,书院的制度化建设,书院与学术的关系,书院的教化功用(注:王阳明利用书院实施教化的问题,将作专门讨论.) 等等。以下我们将结合王阳明有关书院的文本来探讨这些问题。


    关于书院,王阳明将其定位于“匡翼夫学校之不逮,”认为书院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补救官学的流弊,而讲求古圣贤的明伦之学。这主要体现在他的《万松书院记》中,其称:“惟我皇明,自国都至于郡邑,咸建庙学,群士之秀,专官列职而教育之。其于学校之制,可谓详且备矣。而名区胜地,往往复有书院之设,何哉?所以匡翼夫学校之不逮也。”在他看来,“国家建学之初意”,就是明人伦。但因为科举的影响,这种建学的本意贯彻不了。“自科举之业盛,士皆驰骛于记诵辞章,而功利得丧,分惑其心,于是师之所教,弟子之所学者,遂不复知有明伦之意矣”。“怀世道之忧者,思挽(亦作勉)而复之”,“乃增修书院”,“揭以白鹿洞之规,抡彦选俊,肄习其间,以倡列郡之士”,“期我以古圣贤之学”。而“古圣贤之学,明伦而已”。也就是说,书院是在官学“不复知有明伦之意”的情况下,替代官学去讲明伦之学的。此即所谓书院之设,“所以匡翼夫学校之不逮也”。为什么要以书院去匡翼官学呢?王阳明用了一个军事上的比喻:“譬之兵事,当玩弛偷惰之余,则必选将阅伍,更其号令旌旗,悬逾格之赏以倡勇敢,然后士气可得而振也!”(注:王守仁《万松书院记》,见《王阳明全集》卷七,第252—54页.) 非常明显,在王阳明那里,书院和官学同属国家学政队伍中的两支部队,当官学受科举之累而迷失讲求明伦之学的前进目标时,他将其撤下,替换成书院,以便继续朝向讲求明伦的古圣贤之学的目标前进。以书院匡翼学校,就如部队换防。


    从以上的叙述可知,王阳明认为国家设学校和地方建书院的本意相同,都是为了讲学明伦,官学不行了,可以用书院去“匡翼”。那么,何谓明伦之学,又该如何去讲求明伦之学呢?在《万松书院记》中,他作了如下论说:


    尧舜之相授受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斯明伦之学矣。道心也者,率性之谓也,人心则伪矣。不杂于人伪,率是道心而发之于用也。以言其情,则为喜怒哀乐;以言其事,则为中节之和,为三千三百《经曲》之礼;以言其伦,则为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而三才之道尽此矣。舜使契为司徒以教天下者,教之以此也。是固天下古今圣愚所同具,其或昧焉者,物欲蔽之,非其中之所有不备,而假求之以外者也。是所谓不虑而知,其良知也;不学而能,其良能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也。孔子之圣,则曰:“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是明伦之学,孩提之童亦无不能,而及其至也,虽圣人有所不能尽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家齐国治而天下平矣。是故明伦之外无学矣。外此而学者,谓之异端;非此而论者,谓之邪说;假此而行者,谓之霸术;饰此而言者,谓之文辞;背此而驰者,谓之功利之徒、乱世之政。虽今之举业,必自此而精之,而后不愧于敷奏明试;虽今之仕进,必由此而施之,而后无忝于行义达道。斯固国家建学之初意,诸君葺书院以兴多士之盛心也。


    既然“明伦之学”下而孩提之童亦无不能,上而圣人有所不能尽及其至,有如此多重性,那么,讲求明伦之学的书院具有高下之分,等级之别,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这从王阳明为各级各类书院撰写的诗文中可以看出端倪。《万松书院记》所讲的杭州万松书院,就是省级书院,它收浙江一省彦俊,而“思有以大成之”。《稽山书院尊经阁记》(注:见《王阳明全集》卷七,第254—256页.) 所记之书院为府级,如前所述,它聚绍兴府所属“八邑彦士”。《紫阳书院集序》(注:见《王阳明全集》卷七,第239—240页.) 明确说,徽州府知府熊世芳鼎新紫阳,“萃七校之秀而躬教之”。《平山书院记》(注:见《王阳明全集》卷二十三,第889—890页.) 称, 杨温甫建书院“使吾乡之秀与吾杨氏之子弟诵读其间”,则可知其为家族乡村书院。《送毛宪副致仕归桐江书院序》(注:见《王阳明全集》卷二十二,第872—873页.) 乃言,书院为毛氏卜居“归老”之地,意在遂其“退处”之志。《东林书院记》(注:见《王阳明全集》卷二十三,第898—899页.) 则说,书院为宋儒杨时“讲学之所”。而王阳明自己在贵阳的龙冈书院、文明书院,则是他发明并传播“知行合一”这一学说的地方。至于赣州城中他所建复的6所书院,就有义泉、正蒙等5所完全是社学性质,濂溪书院则为赣府一府十二州县士人肄业之所。晚年在南宁、梧州兴建的敷文书院,讲圣贤之学而救人心的成份就更大。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明,王阳明认定书院是有等级差异的,书院讲学也有层次区别,也就是说,书院是一个有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文化教育组织,它自成一系,与官学并行,共同承担着国家所赋予的讲学明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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