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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特定年龄限制正是人文体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网友推荐了一篇评论《音乐厅身高禁令怎样与国际接轨?》,大致内容是:深圳音乐厅规定阻止1.2米以下儿童进入;评论认为,政府投资修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凭什么不让孩子进?根据国际惯例制定的“儿童身高禁令”是否合法?作为公共机构,应该保障所有公民平等地享受到这项权利,1.2米以下儿童当属公民不应受到年龄上的歧视和差别、管理要更加人文。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音乐厅等表演场地,除了专为少儿安排的节目之外,平时都有对观众年龄的限制要求,具体说,有些节目不给未成年人售票、当然也不让他们进入;有的节目允许他们进入,但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不同节目或场地的对不同年龄组有不同的限制,是具体的、不是笼统的。那种年龄组限制做法很普遍,不但表演中心,许多公共场所都有,而那做法并非是对少儿的歧视,而是对他们的保护和照顾。
 
  举个极端例子说明吧。一旦现场发生不良反应或不法行为,谁来为那结果承担责任?法律对不同年龄组的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是不同的。若未成年人是肇事人,那么,对他(她)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罚就不同于成年人,一般说,惩罚较轻而教育较重,以免一错误一生。这样考虑规定,恰恰是“人文”精神、是从保护、爱护和照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机会的角度来考虑和规定的。
 
  可是那么做就带来一个问题:受损方或受害方的利益如何得到公正公平的赔偿补偿?就是说,未成年人不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考虑到这一点,当然,顺理成章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来承担。可是,他们或许不是肇事人或背后怂恿者,凭什么要他们承担他们没做的事情的责任呢?又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就需要看到哪些行为是或不是由家长或监护人来承担责任、不管他们是不是肇事人。问题很不简单,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音乐厅等公共场所就必须依照法规、针对具体场所、具体节目内容和具体时间来确定是否准许未成年人进入、进入后的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
 
  举例。这个圣诞节前夜,笔者去一个在美国历史上颇有名气的教堂参加弥撒活动。教堂是公共场所,而且,美国圣诞节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甚至是美国的的“圣诞节精神”,就是让孩子们高兴欢乐地参与活动。按这些情理,圣诞节期间,教堂应该是充分对少年儿童开放的了。可实际情况是:那教堂安排了两场弥撒活动,一场是下午四点到六点半,专为少年儿童服务,且强烈建议要有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另一场是晚上八点到十点,为所有人服务,但强烈建议不要带未成年人参加。
 
  教堂这样考虑,不是歧视少年儿童,而是充分考虑到少儿的权益和安全。除了前面说到的不良反应或不法行为问题之外,还有个社会意识和责任能力问题。譬如,参加弥撒活动,往往是要捐钱的。尽管捐献与否完全是自愿而没任何要求,但是,为教堂做无偿捐献早已是美国社会支持慈善事业的公民意识。可少儿们没工作没收入,怎么能让他们承担成年人的捐献义务呢?所以,给孩子们安排的圣诞节弥撒活动,不但不要孩子们捐献,反而是为他们花钱、给他们糖果和玩具等圣诞节礼物。
 
  对比看,深圳音乐厅的规定的出发点是有道理的,但内容不对头,譬如,“1.2米以下儿童”的内容就有问题:身高和年龄的比例并不一定通用所有人。所以,那规定应该把身高内容撤掉,而换成明确具体的年龄组。此外,那限制也要具体化,譬如,哪些时间的哪些节目是不准许未成年人进入、或准许但需要有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等等,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而使规定无法执行或责任无人承担。简而言之,有序法治社会是公民的权益和责任是并行的,而推荐的那篇评论是非常片面的、是只看权益而不看责任,因而其主张不可取,至少,不应该让孩子们承担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吧,不然,那社会也太没出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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