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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文物追索的独立求偿不应放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汀滢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中国文物所经历的最大浩劫莫过于日本在1931年至1945年对中国的侵略。日本在疯狂侵略中国的同时,对中国进行了极为罕见的经济掠夺和破坏,劫掠了大量文物,至今未归还。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第5条规定中,中国从来没有说过要放弃返还实物的请求,放弃对文物的追索,其中也包括古籍。依法向日本追索战争期间抢掠的文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独立于战争赔偿要求,属于中国人民和政府的正当和合法的权力,最容易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同情和支持   

  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的14年间,日本在疯狂侵略中国的同时,对中国进行了极为罕见的经济掠夺和破坏,劫掠了大量文物,至今尚未归还。

  中国文物所经历的最大浩劫莫过于日本在1931年至1945年对中国的侵略。1945年11月,中国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经调查登记后,分类编成《战时文物损失目录》,计列书籍、字画、碑帖、古物等8项,文物损失共3,607,074件又1,870箱、古迹741处。1946年6月,中国外交部向远东委员会及盟军驻日总部提出追偿我国文物意见书,陈述了以甲午战争为起算日期及以相应实物赔偿的主张。1949年6月23日,远东委员会对文物补偿案提出表决时,11国中有9个国家赞成,苏联弃权,但是由于美国使用了否决权,此案被搁浅。

  据《甲午以来流入日本文物目录》一书中记载,战时损失的书籍至少300万册,实际归还仅15万多册,重要文物被劫15245件,实际归还了2000件。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在这段文字中,中国也从来没有说过要放弃返还实物的请求,放弃对文物的追索,其中也包括古籍。

  按照法律原则,一件物品被损坏后,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一件物品没有被损坏,非法持有者就应当返还原物。非法所得的文物必须返还原物给原来的所有者,或者国家。战争期间无论是抢掠或是低价收购到了日本的文物,都一样是非法所得。日本的中国文物持有者,无论是私人或者机构,都有义务清楚交代文物的来源,出具合法的购买证据,否则可以初步认定这些属于日本在侵略战争时期从中国抢掠的财物,必须返还。如果占有人能拿出来购买的发票或者收据,则可以进一步追究下去……另一方面,既然是中国文物,中国方面就可以向日本占有人提出支付成本价回购的要求。

  要求日本返还文物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国家,也可以是战时丢失了文物的中国图书馆、博物馆、庙宇、私人等。文物索赔的一个关键在于,在采取实际行动前,需要一段时间仔细地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文物的情况,追寻在日本文物的踪迹。另外一方面,在国内也应该搜集一些资料,对日本造成损坏的文物,也可以要求赔偿。

  从日本追索战争期间抢掠的文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独立于战争赔偿要求,属于中国人民和政府的正当和合法的权力,最容易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同情和支持。

  我们应该动员起政府和民间对日索赔的各种社会力量,尽快行动起来,完成这项历史使命。(李力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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