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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儒家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家传统伦理中的“仁、义、荣、辱”思想,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它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思想渊源,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合和思想,对构建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人则仁义”是儒家思想的生命价值基础,不仅是为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是个体行为实践的价值准则,这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具有理论性的指导意义。 
    “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基本价值观,在儒家学者看来,“仁”是支撑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义”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正如儒家所主张的:“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义者,宜也。”儒家学者之所以将仁义看得如此之重,是因为其理论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仁者爱人”。 
    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把握了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要素,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质性基础,这个价值要素的实质就是“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无爱人无所以构建起和谐社会,正如孔子所说:“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 
    另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表述了一种最基本的实践精神,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失败,这就是志在“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正如孟子所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孟子·梁惠王下》)为此,儒家十分强调以礼待人,以利与人;不强奸民意,不强民所为;勤政勤劳,不悔不怨。 
    二、“仁则荣,不仁则辱”是儒家思想的人生价值精神,这不仅是社会对人的评价尺度,而且也是社会对人的价值需求。在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对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引导作用。 
    儒学从它的创始人起,就十分注重人生过程中的荣誉追求。孔子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论语·卫灵公》)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个力求于实现自己生命价值高贵的人最引以为恨的,就是到死自己的名声还不被世人传颂。一个人的名声怎样才能被世人传颂呢?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应去追寻什么样的荣誉。 
    后起的儒学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荣誉不在于别人给予的多少,而在于一个人自己去争取、去思考、去感知。在这里,儒学更侧重于荣誉心、耻辱感的自我体验,要求人们自觉地树立荣辱观。正如孟子所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上》)就是说,人不可以没有羞耻心,对于应该感到耻辱的事情而不觉得耻辱,这才是真正的不知羞耻呀! 
    儒学要求人们应该具有荣誉心、耻辱感,正所谓:“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无耻矣;士不知有耻,为国家大耻。士荣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龚自珍《明良论二》)这可谓道出了儒学荣辱观的实质,也是体现人生境界高低的行为要求。“仁则荣,不仁则辱”充分概括了儒家荣辱思想的精神实质。今天处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人们着力去追求自己的荣誉时,是否更应该从中体验这一学说的历史价值性,以此帮助我们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去获得一种真正纯结的、高尚的、不可磨灭的荣誉呢? 
    三、“非义不居”是儒家思想的实践精神,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人物关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种理论的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运行。在内容上,和谐社会必须表现为人际关系、资源配备、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的融洽和谐。在具体实践途径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机制来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此的诸多条件和机制保障中,人的个体行为的好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实践作用。应该说,儒家所表述的“非义不居”思想,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指导。 
    中国儒学对人生的这一问题是认识得相当真切的。他们认为,人世间的一切争斗,个人生命过程中的善命、恶运就正起源于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争斗之中。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以孔子为首的儒学思想家们提出了重义轻利、崇义贬利、以义代利的“非义不居”思想。在儒学思想家看来,社会的混乱,人生的恶运,既然源于个人的利益争斗。那么,解决一切社会纷争,解脱人生恶运的方法就是尽最大限度地力量去克制人的私利以服从于社会他人的公利。简言之,以利益的舍弃求得义的名份。孔子明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把义与利拔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来认识:一个有德性的人、道德境界高的人懂得的应该是“义”;一个无德性的人,道德境界低的人懂得的只是“利”。对此,孔子将义与利作出了明白的划分。 
    我们知道,义与利是对立的两极,二者的轻重取舍在人的生命过程中对人生的发展具有不同的推动意义。当义与利在人生的过程中对立激化,难以平衡时,儒学更强调义的获取,强调义所赋予生命存在的永恒意义。这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是儒学的义利观,也是儒学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观。当人的个体生命与社会的公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当保全自己的生命与整个社会的生存发生不一致性时,当只有献出自己的生命才能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和利益时,便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成大义。这一思想是灿烂的,对于今天的人们的人生实践,无疑具有正确指导性作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身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取义。儒学只是在强调,当义利矛盾激化时,要求人的行为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二程论·河南程氏外书》)这就最明白不过了,有崇高德性的人,不是不要财物之利,不是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在求人生之利益时,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儒家的“非义不居”思想是值得注重的。在义利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倡导国家、民族、社会的大利,反对不择手段坑害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的私利。在大利与私利面前,我们力求两者尽可能的一致性;但是,当两者在不能调和其矛盾时,我们要求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而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今天所持的义利观与儒学“非义不居”思想是趋于一致的。只不过,我们更强调义利的协调,即在创大利中,显示和体现出更多、更丰富的个人利益;同时,要求人们在其一生中,在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创造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利益的获取而努力。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儒家文化为思想资源,有其现实的基础。儒家思想必将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徐翡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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