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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群众“不明真相”是官员失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众”、“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近些时候,一些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总能看到地方政府这样匆忙定性的词语。“不明真相的群众”,似乎他们的不满一定是因为受到了蒙蔽、迷惑、挑唆和煽动。与之相对的,官员及其决策者则明白真相,掌握真理,难以犯错。
实际上,一些官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是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群众不明真相是官员的渎职。群众有权利了解真相,出现群众“不明真相”的情况,正是一些地方执政者的失职。因此,一些地方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打砸,执政者首先要反躬自省。 

“不明真相的群众”暴露了一些官员对民意的漠视以及对“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一法治理念的强烈反感。在少数官员的脑袋里,他们根本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何况“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颁布实施,但是公众最想知道、需要知道、应当知道的不少信息却无法公开。最近,沈阳市民温洪祥要求公开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就被官员答复为“极其敏感,难度很大”。

一方面是群众无法了解真相,另一方面,一些公布的“真相”往往是群众无法接受的“假相”。看着那些群体性事件新闻“通稿”,我想问这些起草发布者几个小问题:“如果死者是你的母亲,你情绪能不能稳定?”“别有用心的人究竟是些什么人?”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下,为政者应当转变思维,变社会控制为社会博弈,最终走向社会契约。前段时间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以官民互动的谈判、协商方式圆满解决,不就充分证明了中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吗?本文摘编自《瞭望》  作者: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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