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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黄段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国学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安徽商报》12月1日报道,阜阳市公安局出台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其中规定发送黄色短信3次的,将受严惩。各大门户网站以《安徽阜阳规定市民发3次黄段子即被拘留》的标题转载,引发了网民的“恐慌”。根据新民网的后续报道,《标准》并无“三次”的规定,此前报道有失实之处。 
  其实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早就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阜阳市只是在《标准》中细化了执法的标准——“情节较轻的”是指,十册以下图书,传播淫秽信息影响较小的等情形;其中并没有媒体所说的“三次”限制。照理说,阜阳公安局只是在界定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些标准,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本身并不是“立法”,并无不妥。
  而且我还注意到,《标准》里是“淫秽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而媒体却报道成了“黄段子”,明显扩大了范围和打击面。
  看来是媒体和网民误读了阜阳公安的《标准》,而且反应过度。果真如此吗?似乎不见得,翻一翻最近的新闻就知道原因何在了。半个月前南昌市民在火车上看网络小说,被铁道警方以“运输淫秽物品”的罪名罚款200元;重庆市民因为手机里有成人视频,也被铁道警方罚了200元;河南南阳市民因为电脑里有A片,被罚1900元;再早的新闻有,在家看黄碟的延安某夫妇被警察破门抓捕……已经有很多法律人士解释过了,这些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砸下国家专政“铁拳”是执法过度,甚至可说法律是被“恶意执行”了。
  为什么极少数警察屡屡要跟“脐下三寸”较劲呢?说白了还是利益驱动,无论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罚款数目最大的就是赌博、卖淫、嫖娼和淫秽等案件,在不少派出所面临罚款指标的情况之下,自然愿意做“肥牛买卖”;相反偷窃、寻衅闹事、黑恶势力等民愤很大的案子,费心费力,“利润”不大,某些公安机关就会怠于执法。在缺乏充分、有效的民意和制度监督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在执法过程中,倾向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把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有利”的案子就积极执法,甚至争相执法;没有“利益”的案子,就互相推诿。
  所以说一部法律的执行《标准》被媒体、网民误读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执法者恶意误读,恶意执行,成为自己谋利的工具,这才是最可怕的。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权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黄段子”。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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