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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量刑入庭审程序”是对法官检察官的双制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最高院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院表示“将逐步统一”。(12月21日《新京报》) 
  根据现行法律,就目前的庭审而言,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只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只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者彼罪,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多少年刑,检察官并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从进行辩护,一切都由法官自行来决定。因此,我们目前的庭审只有定罪程序,并无单独量刑程序。
  这就遗留了严重的缺陷。庭审程序的设立,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法官“兼听则明”,法官站在中立的位置,让对立双方针对某一问题举证和陈述事实理由,让案件越辩越明,法官从中更好作出判断。一个单独的量刑审理程序,让控辩双方对量刑展开辩护,必然有助于法官更为公正地判决。再者,单独量刑审理程序更有利于制约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毕竟在公开的庭审中,双方的请求和理由都一目了然,法官不能超越双方的请求另行决断,除非给出充足的理由;而如果法官的量刑超越控辩双方的预期,控辩双方可以据此向上级法院抗诉或上诉。特别是,当法官徇私枉法时,公众会督促检察官提起抗诉。
  在某种程度上,单独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定罪程序。一个本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其所受冤屈不会亚于一个本该无罪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一个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最终被判死刑,司法机关犯下的罪过也不亚于将一个无罪的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在有些判决中,判不判缓刑有天壤之别,因为判处缓刑意味着当事人根本不用在监狱服刑。
  比如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固然重要,但他应当被判多重的刑罚可能也同等重要。也许正因缺少单独量刑程序,才让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许霆,在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从而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再比如,贪官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被免予处罚——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2006年7月26日《信息时报》)。这不能说跟缺乏单独量刑程序没有关系。而近些年来,涉法上访和再审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针对量刑不公,而一些法官之所以会涉嫌徇私枉法,就是利用了量刑这个权力上下其手。
  在英美法系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从来就不是合在一起的,有关量刑的辩论只发生在量刑阶段;而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辩论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过程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检察官拥有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像英美法系那样泾渭分明,但同样也有对量刑问题的辩论程序,特别是检察官拥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而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的量刑畸轻畸重,可以进行上诉。(参见张玉军、梅贵:《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索》)
  此次,最高法院在“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中提出“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它可以让法官更能听取到来自控辨双方的声音,更客观地量刑,并让求刑、量刑的理由公之于众,使法官的裁决受到控辩双方和公众制约。当然,确立单独的量刑程序并非法院一家之事,必须与检察改革结合在一起。具体而言就是,检察官应当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且必须依据法庭的量刑程序提出量刑建议。如此,法院的量刑程序才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同时,量刑建议权的设置,本身对于检察官形成一种制约,公众可以从检察官对某一具体案件量刑的建议,看出其公正司法的态度。而当法官的量刑相对于检察官的建议畸轻畸重时,公众也可以监督检察官,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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