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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编号示众的小偷未必洗心革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据《重庆时报》报道,1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编号,押往全市各大车站码头,供市民辨认。 
  其实,将小偷“供市民辨认”——与“游街示众”何异?它涉及的法律问题很简单,那就是违法嫌疑;警察机关之所以无惧违法,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对待小偷尤其是惯偷,我们要坚决予以严惩,游街算啥?应该在他们的额头上刺字!别跟我说小偷也有人权之类,被偷的广大民众的人权在哪里?”
  “对这些垃圾,就要灵活处理,不要受什么人权之类的观点影响。”
  “我很幸运,在广州这么多年没有被扒手偷过,但是我认为对小偷应该更严厉一点,他们没有尊严。”
  “同情小偷就是同情犯罪,希望全国各大城市也参照执行,打击犯罪,保障民生。”
  “新浪网”在转载这个新闻时,网友的跟帖有大量类似言论,这就使得警察虽有违法嫌疑,却在道义上获得了支持,由此构成了这种违法行为“存在即合理”的现实正当性。
  我作为广州市民,深知人们对盗抢的深恶痛绝。我在广州生活了17年,前5年骑自行车上班,先后有6辆自行车被盗贼看中,一直偷到我不敢再买自行车为止。
  不用说,我对那些遍布于城市每一个角落的毛贼也是恨得牙痒!但我又经常干一些看起来颇为“大逆不道”的事情——我曾经多次在街头喝止警察、保安体罚、殴打鸡鸣狗盗之徒。按说,面对那个趴在地上、人人喊打的家伙,我也该冲上去来个三拳两脚,以解6辆自行车之恨。但是我没有加入街头喊打行列,反而在“保护”那些毛贼,这是为什么?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个是从纯粹法律的角度,既然法律明文规定,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那么,每一个未经审判定罪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将嫌疑人拉出去示众,无疑是违法的;即便是一个罪犯,除了依法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其他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采取包括游街示众等方式对其羞辱,同样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学角度的思考。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基于罪刑相适应的现代刑法原则,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仅仅处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而对大部分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使他们最终再次回到社会。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除了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外,还包含道德感化和心灵救赎。在新教伦理下,对恶者的教诲是以回归天国、免受上帝的惩罚为道德合理性;在儒教文化背景下,惩恶之目的,是对恶者从行为到心灵的矫正,使其回归到合乎主流价值观的社会大家庭。虽然犯罪的人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环境下,但是,无论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哪一种教诲和感化,都是精神救赎和道德再造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不应当存在殴打、体罚、人格侮辱等任何暴力。
  将坏人拉出去游街示众,在千百年来的中国,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根基,其中的核心是坏人不配有权利,可以被“好人”任意羞辱和处置。警察以此行为张扬除暴安良,普通公众通过街头围殴、污辱坏人,以满足复仇的心理。可是,甚少有人思考,这种快意恩仇的后果,将在一定程度上催生犯罪者的反社会人格,一旦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必将更加疯狂和残忍地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坏人施暴,等于间接地为我们自己埋下了将来可能被报复的种子。
  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害怕坏人,要把他们供起来。必须强调,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这种谴责和惩罚必须是以文明的手段,以符合程序正义的形式实施。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在法治国家,对犯罪的追诉过程,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为什么会如此复杂。或许,从极端的方面理解,“坏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才是对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最好检视。
  (作者郭国松系传媒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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