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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如何评价新理学?(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国学文化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新理学是冯友兰先生从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四六年用近十年之功建构的哲学体系,具体阐述在他的“贞元六书”——《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新原人》、《新原道》和《新知言》之中。这一体系是二十世纪中国哲学建构中的重要收获,但学界对它有各种各样的褒贬和议论。如何评价新理学不仅与如何评价冯友兰及现代新儒学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而且和如何评估二十世纪中国哲学的得失成败及规划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方向也有着某种联系。因此,这一问题既具学术史意义,也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 

  
    一 

  
    评价一种学说的学理前提是厘定评价方法。而方法原则上的不一致也是造成新理学评价中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首先进行一些方法论的思考。具体说来,如何评价新理学至少涉及到两个方法层面:一是如何评价贞元六书文本的表述真实和思想真实,二是如何评论新理学的重阐可能性和影响力。 


    就前者来说,从“文本真实”的角度上来看任何一种学说所取得的成就至少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它自身的体系化程度如何[1],二是它较前人学说增添的崭新且正确的质素有多少。所谓“体系化”,可以分解为两项内容:首先是能否达到逻辑自恰,即自身的逻辑保持(至少是大致的)统一性,(最起码)没有(严重或明显的)逻辑矛盾。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其次是广度、深度和精度如何,前者即涵盖的经验内容的宽窄,中者即思辩力量的大小,后者即精确、精巧程度高低。这两项内容主要是就形式来说的,其中也关联着形式工具(语言和逻辑)和经验内容的结合(紧密和巧妙)程度。所谓“崭新且正确的质素”也包含两项内容,首先是不同于甚或超越于旧经验的新体验,且这一体验应是建立在确凿而实在的基础之上的。其次是不同于旧表述、旧思辩的崭新且有效的形式工具,比如新概念、新逻辑等。这两项内容中既包含形式成份,也包含经验成份。这里的形式成份自然又和体系化相联系。而毫无疑问的是,决定一种学说成就的这两种因素是互相渗透、互相制约的。 


    就后者来说,“重阐可能性”指的是对这一文本本身蕴涵但没有明确表述出的内容,后人可以在自己的角度上对这一问题做出重新阐发;对已经表述出的内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拓展或修正。一个学说的“影响力”往往和它的重阐可能性相联系,别人接受它的影响实质上可以看作对它的重阐。从这样的角度上着眼,越能引起注意、越具深度、越有内在张力的学说的重阐可能性常常越大,其影响力一般也越大。 


    可以看出,这两个方法层面是紧密相联的,尤其是前者对于后者的制约非常明显。这也很好理解,只有文本本身具备的“力度”越大,才越有人来注意和重新阐释,其影响才越能发挥出来。本文便想从这些方法的思考出发,来探讨新理学的评价问题。 

  
    二 

  
    仅从贞元六书的书名我们就可以感到,新理学涉及到的问题相当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共有两部分——本体论和人生观[2],前者基本体现在理、气、大全和道体四个概念之中,主要在《新理学》一书中阐述;后者基本体现在人生境界说中,主要在《新原人》一书中阐述。这里所谓“核心内容”是就一个哲学体系的重心所在及其可能达到的较高学术成就来说,其余部分俱可说围绕这两项内容展开。比如,《新事论》在一定程度上便可视作《新理学》本体论中理事关系在文化观社会观上的运用,《新原道》则可从某种角度视作以人生境界说为线索对于中国哲学史的梳理,《新知言》则是对《新理学》本体论的方法论说明。唯有《新世训》的情况略微复杂一些,但也不妨视作《新理学》本体论在人生修养、生活原则上的运用,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视作《新原人》人生境界说的预备工作。而且,冯友兰本人对这本书的哲学意义评估较低。这样,对新理学体系的评价主要取决于对《新理学》本体论和《新原人》人生境界说的评价。下面我们的评价便以这两本书或这两种学说为主,同时兼顾其它各书。 


    新理学本体论的成就和缺失何在呢?首先应该承认,冯友兰非常注重将逻辑方法引进本体论的建构。在《新理学》中,他在许多地方表现出利用逻辑的努力,试图通过从西方哲学中引进逻辑分析来解决中国传统本体论分析不足的问题。这在宏观方向上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对于后来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从逻辑自恰的角度来看,新理学本体论中存在着一些逻辑不自足或逻辑失误现象。现将其中最为重要的两处表现述析于下面: 


    甲、理是新理学本体论中最为重要的范畴,它既是事物的本体,又是事物的标准、极限。而且,各种事物之理组成了一个“洁净空阔”的“真际”,它和现实中由具体事物所组成的“实际”是相对的。对世界“真”“实”二际之分是新理学体系最为核心的观点。但是,冯友兰对于理范畴及其特征的证立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下面我们分析这一过程。 


    有些特殊的是,冯友兰对于理的证立是通过举例来进行的。他自己曾提出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有人以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3]这个问题实质上包含两层内容:1、方仅是抽象的概念,没有任何客观性;2、方寓于客观事物之中。前者否认的是方本身的客观性,后者否认的是方(对物)的独立性。冯友兰明确反对这两种否认,那么,他的反驳就应该既证明方(理)的客观性,又证明方(理)的独立性,这正是新理学之理的两个重要特征。冯友兰还是通过举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我们于此仅讨论其中一个语言表达较为明确的例子。冯友兰议道;“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4]这段绕口令似的话意思却并不难解,它对1的回答是这样进行的:我们心中所有的是对红的知识,则红之所以为红(红之理)不在我们心中,那么,红之所以为红就是客观外在的。这在实质上是一种语言逻辑的推论,这个推论无疑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个推论之外存在一个问题:即客观的红之所以为红未必指冯友兰所理解的红之理,在一般语言意义上,前者还可能包括质料基础。但这里我们仅将此问题看作语言表述问题,而不赘议。对2的回答就要复杂一些,冯友兰仍是根据语言逻辑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推论过程如下:先设定红之所以为红者为红物所依照,如果依照者不存在,在逻辑上推不出被依照者不存在。冯友兰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被依照者可以存在,即红之所以为红独立于红物。这里的推导缺失很明显:在逻辑上推不出被依照者不存在,并不等于可以推出被依照者存在。“推不出”的意义只能是在逻辑上没有解决,而不是可以得出相反结论。这个推论之前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作为理论前提的“依照说”没有被论证过,也仅是一种假设,其使用的“合法性”是缺失的。总结以上分析可以说:冯友兰语言逻辑意义的论证证立了红(理)的客观性,而未能证立红(理)的独立性。而这两点是冯友兰“冲漠无朕”“万象森然”的理世界(真际)存在的主要依据,其中一点的不成立势必导致这个世界的坍塌。很清楚,即使从逻辑角度来看,新理学之理也是不成立的。而这势必影响到整个新理学本体论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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