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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文物流失"谁是罪魁祸首? 是民间收藏所致?(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法规不严还是执法不力

    青海省公安厅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太过笼统,在打击文物犯罪时遭遇许多障碍和瓶颈,公安机关在办理文物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认定罪名或犯罪构成上与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存在一定差异,致使打击不畅。比如,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这一点很难认定。而且,关于文物级别的认定,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但具体的价值又无精确的标准,以至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时很难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青海省公安厅有关人士举例说,由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新石器时代陶罐几乎分布全县各地,而国家规定的660处文物保护点只有56处有明显标记,其余均无明显的保护标记,导致在罪与非罪和构成要件上产生分歧,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但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认为,文物流失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层面,而在于各地的执行层面。“任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现在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动不动就说法律上没有规定,要首先看自己在职责范围内有没有尽责。”

    成大林则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了,只是在执行和贯彻上比较困难。“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各级基层政府不重视。如果遇上经济利益和文物保护冲突的时候,往往就是经济利益优先。比如现在旅游开发、基本建设等,很多文物就遭到了灭顶之灾。还有一些博物馆,地方政府把它看做赚钱工具,希望多卖点门票,而不是考虑到其教育和研究的价值。”

    另外,我国文物管理部门往往很弱势,缺乏规范。成大林向记者介绍说,有些省级文物部门都是事业单位,有的文物局挂在旅游局,有的是文体局,没有专职干部和专门经费,有的县一个文物干部都没有。“我国是文物大国,可是国家文物局的编制才80个人。”

    “文物部门就那几个人,古玩市场那么多,进进出出那么多东西,能管得过来吗?风险率远小于成功率,所以总有倒卖情况发生。”成大林认为,目前文物保护的困难主要在于政府部门重视不够,由于人力、物力等原因,在现实中很难面面俱到。

    “总体来说,体制没有理顺,地方文物保护力量太弱,以至文物保护不力。”成大林说,一直以来,经济都是占首位的,一讲到文化事业,就是唱歌跳舞,真正蕴含丰富文化内涵的文物却往往被遗忘。

    “如果让国家把每一件文物、每个市场的角落都管起来,那也不可能。”成大林认为,还应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从执法角度来讲,文物部门往往没有执法权,公安部门有这个职责,但往往不够积极。“有的公安以办案经费困难为由向文物部门要奖励,保护文物是你的分内之事,拿着公务员的工资,本职工作不做,还要奖励?如果这样的话,订什么法都没有用。”

    为了更加明确职责,成大林认为,应该像森林警察一样,在重点文物地区成立专门的文物警察或文物派出所,才能有效打击文物犯罪。

    据了解,青海都兰地区就成立了专门的文物派出所。

    出土文物上交应否给予与市场等值奖励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许新国说,目前法律规定得太极端,属于国家所有是对的,但应该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民间才有动力上交国家,否则大多会藏匿。现实情况是,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但由于经费原因,多数都不给奖励,以至挖出来的就捂着不让人知道,然后偷卖出去。

    许新国认为,要想保护文物,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国家应当给予发现者接近于市场价的奖励。

    据介绍,国外文物流失远不如我国严重,就是因为政府尊重市场规律,给予私人适当的补偿。

    但成大林和谢辰生等专家则认为,这实际上等于鼓励挖墓,“绝对不行”。成大林说,“如果国家公开收购文物,那得有多少人去挖墓啊。这个口子一开,就不得了,这是有教训的。”

    成大林说,打击文物犯罪应该从源头上抓,让文物贩子收不到够级别的文物,不能因为管不过来就从法律上放开,“换一种管理方式比这样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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