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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儒学和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人大国学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三 


    今天,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全面的市场时代,“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正在这片土地上展开自己的逻辑和现实行程,同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即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仍是我们的社会理想和追求目标。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建构的新型家庭伦理既要保有人的独立性作为人的关系的基质,还要批判或关注西方人的独立性偏面发展所造成的人及其关系的异化,同时并应照顾到我们的伦理理想。儒家家庭伦理的重新阐释和功能发挥必须据此出发,才能具有真正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具体说来,在建构新型伦理的过程中,儒家家庭伦理的重新阐释和功能发挥至少包括以下三项工作: 


    首先,剔除儒家家庭伦理中的统治服从关系,在独立自由个性的基础上重建父子和夫妻关系规则。我们知道,在传统家庭中,子女无条件地服从父母,妻妾无条件地服从丈夫,奴仆无条件地服从主人,这是人的依赖关系在家庭中的典型体现,而强烈地维护这些关系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基本特征。在今天的家庭伦理中,最后一个“无条件地服从”无论在原则还是在现实中都已经不存在了,前两个“无条件地服从”也已经相当淡化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民的家庭生活中,前两个“无条件地服从”还有所遗留,这是封建宗法家庭伦理的残存。有趣的是,在我国今天,另两个方向上的“无条件地服从”(即父母无条件地服从子女、丈夫无条件地服从妻子)却有出现的苗头。在新型家庭伦理的构建中,必须要彻底地清除各种方向上的“无条件服从”关系,代之而起的是亲子关系上的“民主教育”和夫妻关系上的平等协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尊重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平等(不是绝对的)权力和独立个性,同时,也不应忽视每个成员和他(她)的权力相应的义务。这是“人的独立性”形态在家庭伦理中的基本要求和真正体现。 


    其次,在合理的程度上,尽量保持儒家家庭伦理中脉脉的亲缘温情。我们知道,在现当代西方社会中,由于人的独立性的偏面、过分的发展,导致了亲子情的淡薄、夫妻情的不稳[10]。虽然这里面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有诸多问题需要详细分析,尤其是我们不宜对此进行简单的价值批判。但西方社会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则是事实。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现当代我国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中没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问题并不比人家少,甚至可能还要多。其中,我国的夫妻关系似乎正在步西方的后尘,离婚率的快速增长就是某种征兆。在这一方面,传统儒家家庭伦理中强调的“父慈子孝”、“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之类观念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救治、缓解作用。尤其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儒家家庭伦理中的这些观念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总结,而是建基于儒家人性论之上。也就是说,在儒学中,父子情、夫妻恩不仅是人的感情问题,而是源于人的深层本性,即外在人情源于内在人性。虽然儒学中的这种思想尚须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但对于解决西方社会及我国社会中正在出现的感情问题却不失为一条有价值的纠正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儒学强调的来自人性的亲情在一定意义上也许可以成为未来社会中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格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现当代世界学术的背景上,重新阐释传统儒家家庭伦理中的一些观念,使之具备现代形态和解释力度。我们知道,儒家家庭伦理中包含大量历史悠久的观念,其中一部分还在对中国社会发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可它们本身却又包含相当含混和陈旧的内容。因此,对它们进行重新阐释和清理就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在此我们仅以“孝”、“节”两个观念为例来简单说明一下重阐的思路。
 

    在传统儒学中,孝为百行先,甚至被视作“天之经”“地之谊”(《孝经·三才章第七》)和“众之本教”(《小戴礼记·祭义》)。在新型孝道的建构中,一方面当然应该去掉儒家孝道中过分的内容和由此导致的愚昧内容,另一方面增加一些适应现当代家庭且照顾未来家庭的内容。在前一方面,我们应该明白孝根源于人类来自生物本性的亲子关系。虽然它在人的诸种伦理中最具自然史意义,但它的功能不应该被宗教化或推向极端。因此,我们应该去掉儒家孝道中被拔高的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平实地对待这一家庭伦理。另一方面,将孝建立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这是现当代家庭的必然要求。在这种新型孝道中,父母和子女分别都拥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民主的,但子女仍然有着赡养和尊敬父母的义务。不过,这里对于父母的尊敬是对于他们人格的尊敬,这出自身为子女者的内心情感;对于父母的赡养是对他们生活的照顾和供应,这出自身为子女者的责任或法律规定。这两者都不是来自对父母的权力或宗法关系的畏惧,而是源于当代人的内在良知和当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这样的孝道才更具有现当代文明的特征。 


    在传统儒学中,节主要是对妇女的规范,即要求妇女在两性关系上对丈夫忠诚。这实质上是对男人的配偶权和生育权的维护。但由于在宗法家庭的统治服从关系中妇女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妇女被极强地甚至“扩大化”地在思想上和现实中加上了这一伦理规范。相对来说,男子则不甚受——不是一点也不受——这一规范的制约。也正是由于这一规范的存在和在某些时期(比如明清)的极端强化,给许多妇女带来了非常悲残的生活和生命结局[11]。在新型家庭伦理的建构中,作为在两性忠诚意义上的节还是有必要保留的,因为它关联着夫妻生活的稳定和幸福。但是,我们必须对它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造:一是降低其强度和硬性,大致来说可以将其范围在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同时,在碰到一些特殊的具体情况时可以进行适当变通。这是为了消除传统儒学中节的观念带来的一些弊端,避免以节杀人。二是将节的规范对象扩展到男女双方,而不是象传统儒学那样仅仅以此来约束妇女。也就是说,男子也应该履行对于妇女“尽节”这一伦理责任,即在两性关系上忠诚于自己的女性配偶。前一方面体现的人的依赖性的减轻,后一个方面体现的是人的平等的增加。应该说,从目前中国社会来看,对于节的两方面改造(无论在思想中还是在现实中)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没有彻底完成。 


    总结这三项工作可以说,在建构新型家庭伦理的过程中,改造和重阐传统儒家伦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足于社会变迁的方向,使之能适应今天和未来的社会和家庭状况。
 

    我们知道,家庭伦理是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涉到社会上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的生活。在社会变革中,如何对它重新构造是一个艰巨复杂且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工程。当理论界对它进行思考时,充分地汲取传统伦理资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传统儒学中拥有丰富的家庭伦理资源,对它进行新的加工改造可以为重新建构新型伦理提供有力的材料和动力。本文对于这个工作的宏观原则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以期为这个工作的展开起到“投石问路”或“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刘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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