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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先秦孝道的文化学分析(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国学文化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常金仓先生曾经指出,即使在最不成熟的社会中也普遍存在着四种社会组织力或控制力:血缘关系、礼仪风俗、原始宗教和习惯法。在人类发展史上,这四种力量之间的关系往往并非势均力敌、齐头并进;相反,由于各民族历史发展的特殊性,通常是其中某一种力量得到优先发展,然后在它的主导下对其余各种力量的关系进行重新配置。社会组织力的不同通常也决定了文化类型的差异,因此,在那些原始宗教特别发达的地区就会出现类似后世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那些原始习惯法得到优先发展的地区,可能出现早期的法治国家;而在原始风俗礼仪特别盛行的地方,则可能出现礼治国家[9](82-85)。关于中国古代的情况,常先生依据大量古史材料指出:


史前时代的中国,由于图腾崇拜没有转化为地方的守护神乃至国家的主要神祇,原始巫术又过早地受到无情的摧残,使中国古代的宗教精神先天不足,而早期法治实践又因自身的不成熟归于失败,于是便迫使中国的第一个文化形态顺着以礼为主、礼法相辅的方向发展下来[9](107)。

此处“以礼为主”之“礼”,实际上就是三代以来的主流文化——礼乐。先秦时期的礼乐文化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之中,几乎达到无孔不入的程度。《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灋,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以说礼乐是先秦时期人们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约束力量。礼制虽然具有巨大的强制性,然而它不像法律那样以严刑峻法作为后盾,也不像宗教那样以超自然力的信仰为基础,相反,礼制主要通过社会风俗和舆论来发挥它的社会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礼制的本质就是“德治”,古人每每礼德、法刑并称正说明这点。《论语·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何晏引古人注:“政谓法教”,“德谓道德”;又说“齐,整之以刑法。”可谓得其正解。

由于时隔悬远、史料阙如,我们已经无法了解在漫长的史前历史过程中,宗教、法律、礼俗曾围绕家庭组织的控制权发生过怎样激烈的矛盾冲突,然而以下事实恐怕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史前时期的家庭组织在宗教渐衰、法治实践失败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以道德作为维系自身存在及秩序的力量。孝道就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才得以发生的。

2、孝道与法治、宗教的关系

先秦社会虽然将孝道作为巩固家庭组织,加强凝聚力的主要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将其它社会组织力全然抛开。事实上,法律、宗教并没有从社会领域中销声匿迹,而是在道德的主导下继续发挥其社会功能。

首先看宗教与孝道的关系。《论语·为政》孔子所谓“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着眼点虽在于以礼释孝,却反映出宗教的道德目的。家庭内部进行祭祀主要是为了弘扬孝道,古人对此了然于胸,故《礼记·祭统》说:“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祭义》也说:“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又说:“君子生则敬飬,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祭祀是将对父母生前的孝敬推而广之,甚至及于早已故去的先祖,目的是以神道设教的方式,将尽可能多的家庭成员笼络在家庭组织之内。祭祀不仅可以安定和凝聚人心,同时也可以对家庭成员进行孝道教化。《祭义》:“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 又说:“孝子之祭也,尽其悫而悫焉,尽其信而信焉,尽其敬而敬焉,尽其礼而不过失焉。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长期反复的习礼本身就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孝的意识在超自然力的作用下更能震撼人心。另外,在孝道衰落的情况下,宗教往往为孝道“辩护”,用宗教故事或语言说明其合理性。《墨子》一书中《天志》、《明鬼》等篇的不少故事就是以劝勉世人躬行孝道为主旨的。

法律也对孝道起了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告诫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孝便是罪大恶极,因为它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当根据文王之法严加惩罚。《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孝经》也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以上所引材料年代不尽一致,背景自然各有不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在家庭道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会弥补由此形成的真空。在法治的干预下,“孝道”的性质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宗教、法律在整个先秦历史上先后对孝道发挥过重要的补充或辅助作用,然而它们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取代孝道在家庭乃至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传统所造成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得文化的改变困难重重,因此人们通常只是试图通过恢复的方式去解决孝道的衰落问题。东周之后,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孝道随之衰落,然而关于孝道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就是最好的说明。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孝道是一种道德现象,它以家庭组织之中的血缘亲亲为基础,然而又超出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子感情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指出西方家庭有亲子之情而无孝道,只有中国才称得上具有“孝的文化”。同其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样,孝道乃是众多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孝道的产生和存在需要特殊的“配方”:当一个社会将某些因素按照特定方式加以培植时,孝道就会产生,反之就不会产生。孝道的发生发展与以下因素有关:

首先,父系制家庭组织是孝道产生的第一个条件。父系制家庭以父亲的血缘作为世系、财产、权力传承的纽带,家庭成员的基本关系也是在父系家庭内部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家庭组织稳固、秩序良好,个体成员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父母(尤其是父亲)相对于子女而言具有年龄上的优势,因此是维护家庭秩序的“最佳选择”,孝道就是这种基于生理关系的亲子感情被社会极力强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孝道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以父权为凭借,以维护家庭组织稳定为目的的文化要求。

其次,只有家庭力量的强大符合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时,社会才会鼓励甚至帮助家庭通过道德、宗教等手段维护其自身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家庭在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地位颇高,影响重大。家庭组织的兴衰不仅影响着政权的安危兴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有序运行。由此可见孝道与家庭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它是社会用以保障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以预料,随着现代社会多种社会组织的建立,以及社会福利、养老等制度的建立,家庭的功能会逐渐得到分化,人们的生活重心一旦转移到家庭之外,孝道就不会再像传统那样受到重视。

第三,家庭组织的规模和结构影响着孝道的产生与发展。庞大的规模和结构为孝道的产生提出了要求,而当家庭组织的社会功能弱化、地位降低时,它的结构和规模自然而然就势必受到制约,孝道也会随之衰落。在“弘扬传统文化”之声高唱的当前,人们似乎认为传统孝道也在“弘扬”之列,这恐怕是一种误解。孝道是家庭与社会互动过程中自我调适的产物,家庭小型化、结构简单化已是现代社会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孝道服务于家庭养老、救济、教育等等,而随着小型家庭的普遍出现,以上功能显然已经不是家庭所能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提倡“孝道”,恐怕未必是明智之举。

第四,道德虽然可能对家庭发生有效的组织作用,但并非所有家庭秩序的维护都要靠道德力量实现。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组织力的发展状况也往往随之有别,除道德之外,法律、宗教都是促使加强家庭凝聚力的有效力量。中国古代法制、宗教二者不够发达,而以礼俗为载体的道德力量则得到优先发展,众多社会组织的维系都通过道德得以实现。孝道,就是作为社会组织力的道德在家庭领域的一种表现。现代社会正在迈向法制社会,法律的触角已伸入家庭内部,这些都成为传统家庭道德的取代品。总的看来,孝道在当前社会下的瓦解乃是不可挽回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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