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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钱钟书书信将被拍卖 专家:所有权人无权公开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前天,久未露面的102岁的杨绛先生有些怒了。让她不高兴的原因是,有消息称,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在下月拍卖一批藏品,包括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书信等,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 
  这批书信在没有得到杨绛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能不能拍卖呢?记者昨日咨询了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主任吕洁,她告诉记者,书信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一方,所有权属于收信一方,“拍卖属于所有权转让的情形,如果书信内容不涉及钱钟书和杨绛的个人隐私,李国强是可以将其拍卖的。”但对方同时强调,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所有权人无权将书信的内容公开或发表。
  名人书信手稿能否拍卖
  方翔
  针对数家媒体曝光“钱钟书杨绛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2日拍卖”一事,钱钟书夫人杨绛认为此事不妥。她已于20日下午电话联系到收藏这些书信的李国强,问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请给我一个答复。”
  此次拍卖的这批手稿基本上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通信,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还在50年的保护期之内。由于书信的著作权归属于写信人,著作权本身也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无论是钱钟书的,还是杨绛先生的手稿,如果未经杨绛先生的允许,是不可以出版的。但拍卖行的图录,也许并非是公开出版物,是否应得到杨绛先生的允许,可以存疑。
  可从著作权法的另一角度论,收信者拥有所有权,但如果没有获得发信者的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信件。虽然从拍卖的角度来说,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在著作权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预展或者图录的形式,将手稿内容公开。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委托人来说,其拥有对于手稿的处分权利,是通过拍卖,还是捐赠,与著作权人没有关系。即使通过拍卖的手段,只要不展示出手稿的内容也是可行的。从这一点来看,此次负责拍卖的有关机构,将信件的内容公开无疑是欠考虑的。
  手稿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是有目共睹的。虽然现代印刷技术使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在作品内外的丰富内涵仍未能完整体现,而手稿作为一个原生态的文本,既可还原印本之缺,又能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信息,探寻作者的心路历程。但无论意义如何巨大,手稿拍卖不仅与委托人有关,还涉及到著作权人;手稿的研究价值再大,其交易的范围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驻京见习记者 陶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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