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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坚决抵制“重口味”电视剧,不能丧失操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曾庆瑞(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央视之外,各省级卫视是国家电视台网的第二方阵。各卫视节目,尤其是黄金档节目,理当传播先进、健康和有益的文化。其文化功能,包含有认识功能、教育功能,文艺类节目还包含有审美功能和娱乐功能。所有这些功能的价值底线,则是有益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类的身心健康。多年来,各省级卫视制作与播出了许多优秀的电视节目,较好地实现了节目的审美功能、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当然,也有一些卫视在黄金档里播出了一些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节目。比如,电视剧中的“重口味”情节、台词和画面就是其中典型现象。


  所谓“重口味”,就是为了给观众提供更大的刺激和快感,荧屏上的电视剧,加入了雷、虐、黄等各种调剂,从情节到台词,口味都在持续加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首先要加强舆论监督。我们应继续加强电视剧的批评工作,从正面对电视剧进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有关电视剧的宣传报道工作,让从业人员和广大电视剧观众能够有一副火眼金睛去辨别电视剧作品的优劣,这样“重口味”也就没有市场了。其次是加强法制、行政及行业的监管。作为“内容产业”的电视剧,其内容在我国是有法定禁载限制的。目前,电视剧的管理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意义上的立法,但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构成,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属于法的范畴。因此,关于电视剧作品内容“禁载”的法律规定,在1982年12月23日经由国务院“批转”的广播电视部制订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4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5年9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1996年2月1日由文化部部长、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联署签发施行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1999年4月7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号令施行的《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2000年6月15日2号令《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6月18日27号令《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均有规定。特别是《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使我国电视剧内容的法定“禁载”条文基本上成型了。按照目前已经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这些规定,也是完全可以治理这一类不健康的电视现象的。 


  总之,坚决抵制“重口味”的电视剧是一个有关我们民族精神养成和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省级卫视不能对这些“重口味”电视剧丧失文化责任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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