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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关于社会诚信缺失与重塑的经济学思考(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国学论坛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制约机制能否发生作用,关键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慑效果。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制裁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制裁越严厉,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小,威慑效果就越强,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上述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治乱世用重典”的想法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 
    首先,虽然经济学假设一般个体都是风险厌恶者,但这一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体。大量事实表明,许多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如果不守信用的潜在收益很大,他们放手一搏的动机往往是非常强烈的。 
    其次,低概率的严厉惩罚很难产生威慑效果。以乘坐飞机为例,虽然机毁人亡对每一名乘客来说都是再严厉不过的惩罚,但由于发生空难的可能性(概率)微乎其微,几乎没有人会因此而不坐飞机。犯罪学家确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因此,考虑到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制裁的确定性可能比简单的加强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否则,面对极低的被制裁的可能性,证券欺诈行为人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 
    另外,现代法治社会,“治乱世用重典”的信条本身就是十分荒谬可笑的。如果用最通俗的说法说明现代法治与皇权宗法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现代法治尽一切可能避免草营人命”。例如,将一个人投人监狱的惩罚比较严厉,相应地法律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程序性保护。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重典”往往意味着惩罚实施的低概率,而这必然削弱制裁措施的威慑性。 
    对此,博弈论给予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在惩罚措施的实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当惩戒措施实施的概率很低时,无论这种惩戒措施多么严厉,都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关于诚信的回归及其他类似问题,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最可置信的威胁)的,不是“严惩”,而是“必惩”。 
    (二)制度如何设计—注重博弈的持续性 
    个体的存在必然导致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几乎在所有的时候个体的效用函数都不同于集体的效用函数。经济学著名的囚徒困境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关于囚徒困境的经典论述中,所有博弈参与者都明白“合作”的意义,然而,“不合作”这一绝对占优势战略却成为其最终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参与博弈的个体不能确定其他个体合作的诚意。而这一博弈过程一旦可以重复进行,便有可能出现对于任何个体而言参与博弈的其他个体选择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况,此时,“合作”这一集体理性决策便可以实现均衡。在经济学看来,所谓信任不过是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反过来说,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将当事人约束于某一重复博弈过程并使其遵从诚信。 
    汽车驾驶员的违规积分制度较之单一罚款的优点就在于此。在单一罚款的情况下,违规司机一旦被交警抓住,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可能会埋怨警察多事,当然也可能会表示反悔,但其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变化。因为交过罚款以后,本次违规的后果就此结束,不会对以后产生任何影响。而在违规积分制下,驾驶员的每一次违规都被赋予相应的分值记录在案,并对其后续行为产生影响。而且,积分制下违规惩罚的威慑效应是边际效益递增的:随着违规积分的不断增加,违规者距离参加培训或被吊销驾照的处罚就越近,或者说,其违约的边际成本就越高。 
    如果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圈钱”成功便可一劳永逸,那么冒区区交罚款、受谴责的风险包装一下数据又有何妨?如果中介机构参与欺诈被吊销执照后仍能重新登记注册,那么参与造假便是一项收益极高的投资,唯一的麻烦是不断地变换招牌罢了。 
    因此,产权政策也好,监管体制的改进也好,任何制度设计(就诚信而言)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将经济个体置于一个重复博弈过程并促使其遵守诚信的自我约束。(作者:葛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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