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源上分析“任性”的改名举动,暴露出一些地方官员用权上的“霸蛮”。一些地方秉持“图响亮傍大款”的心态,受短期经济利益驱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名人吃名人”,肆意修改延续千年的地名;有些地方官员甚至把改地名当做搞封建迷信的手段,如某地因“骆马湖”有“落马”的谐音而要求改为“上马湖”。在缺乏认真分析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领导大笔一挥,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根本不考虑地域文化的传承和群众的意愿。
《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方政府部门应该依照法规办事,以严格的制度刚性杜绝乱改地名的现象,绝不能为迎合某些人的不合理要求随意破例。
地名是承载历史和凝聚认同感的“容器”。诚然,对于那些带有歧视性的地名,该改还是要改。但在改名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规操作,重视民主决策的程序,尊重民意吸纳民智,绝不能让地名遗产被“文化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