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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影视剧音频权利该如何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网民需要碎片化的时间浏览内容,互联网平台开始向着碎片化方向发展。一些网站上开始出现他人享有版权的热播影视作品原音全集,对于影视剧全部剧情的音频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呢?是影视剧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还是构成录音制品?对于其权利属性是文字作品(原著小说或经改编的剧本)的作者享有权利还是影视剧权利人享有权利?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影视剧音频权利性质作出正确的认定,更大程度地保护影视剧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系列案件中,法院认定多听公司侵权。资料图片
  影视剧音频应受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关于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关于影视剧作品的纯音频版本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并没有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有关表述以及当前影视剧的制作流程得出一定的结论。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著作权法》中相关作品的含义作了界定,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而,影视剧作品应该是有声音或有伴音的画面构成的,影视剧作品的音频应该是其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电影或者电视剧作品,其制作并不仅仅是对原剧本的再现,而是一个基于原有的素材重新加工处理的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并非仅仅是对剧本的保护的原因。它是对剧本的一个艺术再现和提升的过程。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制作,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流程:首先,是前期的准备工作,也就是包括剧本的改编等一系列事前准备工作;其次,是拍摄中的工作,也就是在导演的构思下进行拍摄;最后,就是后期的处理工作,包括剪接、配音、配乐、设计字幕、制作预告片等等。我们必须认识到这3个工作是环环相扣、紧密不可分割的。特别是第三步,剪接、配音、配乐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整部作品灵魂。包含演员对话、旁白、音效等多重内容的影视剧音频是影视剧作品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权利性质认定上也应认定其为影视剧作品的一种有机组成部分。
  另外,从版权理论上分析,小说经过改编后形成影视剧剧本,再经过拍摄形成的影视剧对话、旁白、音效,本身也是作品创作的过程,音频作品内容本身也是思想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权利人是小说作者、剧本改编者还是影视剧制片人,要具体综合分析,但不影响权利内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声读物运营需先授权
  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相关权利给予了保障,因此影视剧音频作为整部作品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应该享有版权法上的保护。对影视剧音频的直接使用抑或是对影视剧音频的加工处理、改编以形成新的录音制品,都需要经影视剧版权人的授权许可。
  在网络平台上单纯使用综艺节目或影视剧原音会被直接认定为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系列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多听公司在其网站中传播快乐阳光公司享有版权的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的音频,侵害了快乐阳光公司对综艺节目《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该判决认定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影视剧音频构成对影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但是当前法律对于综艺节目音频或影视剧作品音频的权利属性未做明确的规定下,法院仅仅依据原告出具的公证书便认定被告侵犯综艺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成立,未对综艺节目《天天向上》音频的权利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我们期待司法机关类似案件能够给以详细说明阐述。
  随着新的传播形式的出现及普及,对于影视剧作品版权的侵犯也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影视剧海报、影视剧片段及剧照等。影视剧的制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对于影视剧作品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保护,还需顺应时代的发展予以全方位的保护。有声读物网络电台作为较新颖的商业运营模式,还需在尊重影视剧版权人的情况下坚持“内容为王”的成长道路,影视剧音频要取得版权人授权许可下才能使用,避免版权纠纷的出现。孙磊 朱来才
  (作者单位:搜狐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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