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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虚拟财产写进《民法总则》 权利保护增添新类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对于下一步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着手:
  一是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畴。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导致司法审判中认定某一网络信息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认为QQ账号、邮箱账户、虚拟ID账号等均属于虚拟财产,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界定则认为只有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主要围绕网络依赖性、数据性、价值性进行认定。因此,在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对于阐明立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是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观点包括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等。而对任何权利的保护的制度设计前提应当建立在明晰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只有明确权利属性,才能进行自上而下地落实。在未来进一步的立法中,从立法层面明确网络店铺的权利属性,从而对实践操作提供规范的法律指引则显得非常必要。
  三是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内容及边界。以物权为例,民事主体如对某一财产享有物权,则可知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尚存在争议,《民法总则》虽确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但对权利保护的内容未明确规定。此外,由于大部分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淘宝店铺涉及阿里巴巴公司,游戏币涉及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等。在该情况下,法院裁判结果是否需要考虑第三方的实际情况,抑或是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第三方的意见,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统一的指引,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边界,并规范网络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是注意民刑领域立法的交叉。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还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使得目前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领域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以及实践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为例,民法学界因其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而将其认定为财产,持物权说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一种无体物。而在刑法学上,则以其为无体物的形态将其认定为财产,并纳入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因此,从民刑领域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统一亦是未来立法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五是完善举证责任、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等配套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网站运营商而存在。且网络环境属于动态环境,虚拟财产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很难固定下来并进行举证。由此,法律在设置举证责任时,应当适当加大运营商的举证责任。
  此外,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目前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民事案件中,在离婚、继承时,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分割存在障碍。刑事案件中,如盗窃虚拟财产,也面临因无法确定财产价值影响量刑等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总则》,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刘雪琳 林挚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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