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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疯狂粉丝”杨丽娟案的标本意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雪竹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2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9月22日《新快报》)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实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最终认定,南方某报是在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律师认为,广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笔者完全同意律师的看法和评价。不过,笔者认为此案的标本意义并不限于司法领域,也应包括对公众人物以及普通大众的影响,因为它也给那些已经成为和试图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们提了个醒,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和公众作出隐私权、名誉权方面的牺牲。


  其实,要求公众人物牺牲一定的隐私权,容忍媒体报道造成的轻微损害,在司法领域早有先例,杨丽娟案并非首例,杨丽娟案的标本意义也不在于此。杨丽娟案的标本意义在于首次引进和使用了“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等于对公众人物这一群体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区分,从而区别于那些“被动型”或“客观型”公众人物。对于后者来说,由于职业特殊性或者其他原因,不管他们是否自愿,都客观地成了公众人物,对他们的“公众人物”属性公众是认可的,他们自己也往往没有异议。而“自愿型公众人物”则不同,他们本没有条件成为公众人物,只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努力,试图借助媒体力量和公众关注达到某种目的,使与己有关的事件成为公众关注事件,使处于事件焦点或漩涡之中的自己也成为公众人物。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存在比较矛盾的人格,一方面想让社会关注自己以便能达到特定目的;另一方面又不想让公众知晓自己的更多事情,也许他们早就意识到这种方式产生的公众人物,其生命力往往是短暂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成本的收益。杨丽娟当初想借用媒体力量和公众关注来实现自己的追星目的,原本没有错,错就错在她既想利用媒体和公众,又不想满足公众知情权,更没有虑及自己可能成为一个“疯狂粉丝标本”,对社会和他人具有剖析价值,会成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对照物。事实上,由于杨丽娟已经“自愿”成为公众人物,与她相关的事件已成为带来某种普遍性和典型特点的公共事件,因此,对它的剖析和探讨就成为避免同类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佐证素材,要求杨丽娟牺牲部分个人隐私是必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广州中院的这个判例,填补了“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空白。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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