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履约工作之二:国际申报
申报工作有声有色 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申报启动
根据《公约》第16、17、18和23条,《公约》下设立了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以及国际援助,缔约国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申报不同的名录或名册,也可就非遗项目申请国际援助。根据《公约》第31条,《公约》生效前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代表作名录。
目前,根据新修订的《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规定,申报各类名录和名册必须是缔约国的行为,申报截止日期是每年的3月31日。《公约》秘书处收到申报文件后,进行登记并确认收讫,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要求缔约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通过秘书处审查合格的申报文件将转交给负责评审的附属机构或咨询机构。在下一年度的6月之前,附属机构或咨询机构将召开最后的审查会议,向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委员会将在年底召开的常会期间最终审议,决定申报项目是否列入相关名录或名册。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来,文化部作为我国非遗工作业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下,申报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截至2010年底,我国有28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包括宣布为“代表作”的4项),6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可以说,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显著成绩是申报工作的强大后盾,申报工作的成功也是国内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外化表现,同时,申报工作也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非遗保护的宣传和社会认知。2010年8月20日,文化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zhongguo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颁证仪式”,为29个(26个代表作名录项目和3个急需保护名录项目)项目的51个主要申报单位、35个参与申报并作出保护承诺的单位以及昆曲、古琴艺术项目增加的9个单位颁发了证书。颁证仪式后,还举行了入选项目的演出和“zhongguo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论坛”。
根据目前的形势推测,由于各国申报热情高涨,庞大的申报数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和评审机构有限的资源和能力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现有列入名录的项目在区域分布上又存在严重的不平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势必将更加严格申报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和方法,强调各国自律,申报的难度将越来越大。2010年11月召开的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中,确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审的原则,即优先考虑联合申报项目、没有列入项目的国家或列入项目少的国家申报的项目。对此,在未来的申报过程中,我们要认真研究申报和评审规则,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申报工作动向,适时调整申报工作重心,谨慎地、恰到好处地确定申报数量。根据《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加注重非遗的保护而非申报本身,鼓励各国分享经验,开展国际合作。因此,从今年开始,文化部启动了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的申报工作。这项工作从零开始,期望能够借此把我国一些好的经验与国际社会分享。
我国履约工作之三:联合申报
鼓励联合申报 推进地区合作
我国与14国陆地接壤,与8国海上相邻,与周边国家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保护问题,国内外都有所关注。有关国家与我国就这一问题经历了从交涉到交换意见,从坦诚沟通到精诚合作的过程。
在近两年的工作中,文化部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创新与周边国家非遗合作模式,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平等合作,谋求共识,推进双边文化关系的发展,特别在对蒙古国的非遗领域的合作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过程颇为曲折复杂,不妨让我们回顾一下。
我国与蒙古国陆地接壤,我国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各有差异和特色,但大部分基本相同或相似。从睦邻友好的大局出发,我国对涉及与蒙古国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保护工作一向给予高度重视。
到目前为止,中蒙两国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蒙古国单独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有“马头琴传统音乐”,我国单独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有“蒙古族呼麦艺术”,中蒙联合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有“蒙古族长调民歌”。
中蒙两国在非遗领域的合作具有良好基础。zhongguo和蒙古国于2005年成功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并建立了“联合保护长调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框架下,两国每年都开展联合保护工作,2009年两国完成了连续两年的田野调查,2010年举办工作研讨会,并将联合出版相关普查成果。蒙方亦对两国联合保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然而,两国在对同源共享的非遗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上,仍然存在对《公约》理解不同的问题。2009年我国单独申报的“蒙古族呼麦艺术”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后,蒙国内媒体和部分民众因不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相关情况,认为zhongguo抢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误解和不满。我方及时地通过相关途径向蒙方介绍《公约》和申报代表作名录的相关规定,阐明zhongguo申报“蒙古族呼麦艺术”符合《公约》精神和代表作名录评审标准,表示中方愿与蒙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申报和保护工作机制。
2010年3月25日,根据求同存异、达成最大共识的工作原则,我国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代表团再次进行了会谈,我方本着《公约》精神,对蒙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整整一个下午的谈判之后,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谅解备忘录》达成初步共识。两天之后,2010年3月27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第七次会晤期间,文化部部长蔡武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部长奥特根巴雅尔在海南三亚正式签署了上述谅解备忘录。随后中蒙双方分别成立了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机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落实谅解备忘录精神,文化部派出了6人工作小组于2010年12月14日至17日访问蒙古国,与蒙方10人工作小组就对《公约》的认识问题、中蒙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问题、两国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问题、中蒙双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双方共同已列入申报代表作名录项目“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问题、以及中蒙在该领域合作协议的起草问题等展开了充分、深入、坦诚的交流,中蒙双方分别表述了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会谈中,中方充分表达了善意与合作诚意,双方沟通良好有效。
根据中蒙第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商定的工作计划,2011年4月12日至17日,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第二次工作小组会议在北京召开。中方组派了10人工作小组,蒙方派出了包括蒙驻华使馆公使在内的13人工作小组。会议气氛友好、融洽。会议就中蒙双方共同关切的非遗保护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非遗名录的申报工作交换了意见,对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日程、对中蒙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的联合保护成果的出版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在不久的将来,中蒙双方将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将迈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在建立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的工作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有利于两国的睦邻友好,并为中蒙文化交流注入新的动力。中蒙联合保护非遗合作机制将是一个有效的双赢机制,将在国际上起到示范作用,在国际层面彰显中蒙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在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开拓一个新的局面。
从与蒙古国开展联合保护非遗合作机制的例子中我们得到启示,对于与周边国家共享的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我国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争取联合申报,因为这也符合《公约》的精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工作,尤其向社会介绍《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关于申报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申报本国领土上的非遗是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申报不是宣示拥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遗产项目,一国申报成功不会影响别国申报其境内相同的非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