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6月1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以及zhongguo第6个“文化遗产日”前夕,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于非遗保护。非遗保护这一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世界推广的重要理念,已经为我国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接受。zhongguo政府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在国际层面切实履行《公约》,并积极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于2011年初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批约后的第一份履约报告,维护并完善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国际形象。
在此,本报特约请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撰写了相关文章,对我国国际层面的履约工作进行准确、深入的解读,其中许多珍贵资料和信息属首次披露。
前 言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未曾间断的五千年文明进程中,所创造的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依托和身份象征,而且是整个人类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了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精华,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张扬民族文化魅力、存续民族文化身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的历史使命,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自强不息的唯一选择,是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构建丰富多彩的和谐世界的重要途径。
zhongguo政府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紧跟国际形势,全力支持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行动。自2001年起开展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工作,我国在国际非遗保护领域一直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积极参与者,而不是简单的执行者。我们全程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上,我国批准加入《公约》。同年12月2日,时任我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交存了批准书。2006年4月20日,《公约》正式对zhongguo生效。时至今日,我们在国际非遗保护领域一直致力于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贡献了我们的智慧,提供了支持,践行了承诺,在国际舞台上有力地宣传了中华悠久的历史文化,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2011年初,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出批约后的第一份履约报告。我们高兴地看到,通过文化部门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迈上了新的台阶,在国际舞台上开展了有声有色的工作,提升了zhongguo的影响力。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们秉承《公约》精神,在国际层面积极申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开展地区、国际非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探索与周边国家联合保护与联合申报的创新模式,保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履行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效地推动了国内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和全国第6个“文化遗产日”前夕,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宣传、普及《公约》,梳理近年来我国在《公约》框架下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有助于我们认清国际形势,提高全民对非遗保护的认知,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职责,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彰显我国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决心和努力。
我国履约工作之一:参加国际会议
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 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根据《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相关规定,《公约》的主要工作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和秘书处,其中缔约国大会下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委员会下设主席团、附属机构、咨询机构和委员会秘书处。缔约国大会是《公约》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所有缔约国均可派代表出席。委员会由缔约国大会根据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选举产生的24个委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常会,负责落实《公约》国际层面履约工作,包括拟订《公约》操作指南、拟订非遗基金使用计划以及通过附属机构和咨询机构审议缔约国提出的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申请等。《公约》秘书处则作为服务部门,协助缔约国大会和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利用非遗基金开展鼓励更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批准《公约》,以及制定并实施加强缔约国履约能力的全球战略。
回顾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领域的国际合作情况,文化部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2001年以来,我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公约》框架下的历次会议,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并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当选首届和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国。可以说,在《公约》发展过程中,zhongguo一直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本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的原则和负责任的态度,在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相关工作中,一方面积极表达我们国家的意志和关切,同时,也为推动国际规则不断发展完善而贡献zhongguo的智慧,做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在此介绍几个参会的案例。
由24个委员国组成的委员会作为《公约》重要工作机关,对于制定《公约》实施细则文件、推进国际合作发挥关键作用,委员国任期4年。成为委员会委员国对于掌握国际规则指定话语权,发挥非遗领域影响力至关重要。因此,竞选委员会委员国的工作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该项工作。在2010年6月的缔约国大会第三次常会上,竞选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国的工作成为我国参会代表团重点工作之一(鉴于我国是首届委员会委员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国不可连任,所以我国并未担任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国)。“协商一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贯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各地区选举组一般采取组内协商的办法解决竞选难题。我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和我国与会代表团共同努力,经过与亚太地区选举组成员多次协商,亚太组各国于缔约国大会常会前一天就分享组内委员会委员国席位达成共识。整个协商的过程非常艰难,更多的时候需要与各相关国家单独沟通,还要争取非亚太选举组国家的支持。这个过程也正说明了参加国际会议的工作,其实不仅仅是在会场上的发言和表态,有时候会外的游说和协调往往会影响会议的最终决定。
关于代表作名录申报数量限制问题,一直是《公约》实施过程中缔约国关注的一个议题。2007年5月,我国成功承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首次特别会议。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在我国与会代表团和专家组认真研究分析和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从《公约》出台时间尚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国积极参与的角度出发,我国支持会议通过了对于申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不做数量限制的决议。正是基于此项决议,2009年全世界共有16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极大地提升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
同样是这一议题,在2010年委员会第五次常会期间,首轮申报工作带来的各缔约国申报数量和各名录之间列入项目数量的不平衡,以及秘书处和委员会附属机构评审工作量超负荷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我国与会代表团针对2011年附属机构对代表作名录申报评审数量的问题,积极同与会各方磋商,协调立场,灵活务实,顾全大局,避免造成亚太地区选举组国家申报数量过多加剧各地区选举组申报不平衡现象,对秘书处超负荷工作也予以充分理解。同时,我与会代表团利用会上发言和会外交流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强调zhongguo积极申报符合《公约》精神,为《公约》和代表作名录的推广宣传做出了贡献,对于目前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zhongguo支持秘书处和附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能力和可获得的资源决定评审数量,但强调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有序开展,同时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提高缔约国履约能力和非遗保护能力。对于这一议题的处理,既维护了我国申报工作的利益和关切,又为《公约》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基于我方在处理非遗领域国际合作事务中始终采取负责任、务实的原则和态度,我国在该领域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得以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