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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儒家中国与中国式法治社会的悖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开县作家网  作者:Jina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哈佛大学昂格尔教授是批判主义法学代表,他也对传统法学进行解构的,法治在他看来也并不是只有一种固定不变的理解。他对中国问题有过研究,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对于“受儒家传统影响的社会有无可能建立起法治”这一问题,他的理解是:法治有许多种类,看你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法治,或许就存在着一种中国式的法治。 
  儒家的哪些传统与法治原则相悖?昂格尔教授也有他的一番看法,虽然与很多研究中国文化、中问题的国外学者一样,由于语言的隔阂和翻译过程中文本意义的损耗,昂格尔对儒家经典的解读会有偏差,但是他站在一个截然不同的文化体系中观察中国儒家,有些见解还是很独特的。
  他在《激情的观照》(A review of Passion)序言中就对儒家倡导的社会关系作了这样的概括,“儒教倡导的社会是一种联系着宏观社会组织与微观个人激情的社会,这种教义式的社会关系要求不平等的权利、现实的交换、相互的忠诚都被交织在同样的人际关系之中。” 
  中国人今天其实就是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之中,中国的公共事务都是私人情感化的,比如在法律义务中融进感情化的内容,比如公务员为民众服务本来是一种义务,可是在儒家传统中总会加上一层意思——父母官对子民的爱护之情。既然这样百姓就应当像尊敬父母那样尊敬官员。另一种表现则是相似的,比如人事组织任免中的人情关系网络,行政或司法的程序开始就出现找关系和托熟人,便于以私人感情沟通公务决定。 
  “儒家教义指出,社会的这种情感秩序和安排秩序是相互依赖的。当这两种秩序复合为同一种规范体系,他们会在自我主张与生长出繁荣与快乐的共同体之间缓和它们相反条件的对立。但是,当社会的公共安排或社会成员的私人情感与此理想发生分离,那么一种自我隐遁、不信任和冲突的恶性循环就开始了。” 
   儒教指导下的政府把百姓当作子民,提倡爱民如子,百官都应当有亲民勤政作风,但是另一方面,不允许有批评政府的意见,更不允许有反对或反抗的念头,因为儒家在这里面设计的逻辑是:我们政府都是子民的父母,我们会像父母那样热爱并善待你们百姓的,既然这样,你们还想批评或反对我们吗?没有我政府,你们怎么活呀?!所以提供民众福利成为政府的唯一义务,这最基本的人权也成为唯一人权需要。 
  昂格尔认为,古典儒学对和谐一致问题是很有洞见的,是中国任何一派传统思想所未曾超越的,昂格尔提出了三点:
  儒学关注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认为人与人之间直接的关系模式是构成社会生活整个系统的一分子。在他们被转变成一个个零碎的个人偶遇和经历之前,这个系统是无法实现和被判断的。
  个人感情总是受他人的影响。道德修炼越尽善尽美,其工具性地位的经历也就越少。
  相信激情的生活具有活力和冲击力。仁是一种自我表达与自我形成的属性,相对化和指导力,这就是仁的力量。仁通过对冲突和欲望的驾驭,能够使人实现理想社会关系模式。 
  他以“激情”来诠释儒家的“和谐”,认为人与人的情感关联代替了公共社会结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往都基于人情。个人激情总是受他人影响,受他人态度评价的左右,中国人做人做事的对与错、好与坏,甚至做事的动机,常常出于对他人评价的牵挂。但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中,儒家只能成为私人生活信念,个人道德修养,而难以通过它来组织社会、控制社会。 
  昂格尔对儒家思想的评论是:儒学作为一种对社会的态度或方式,它把一种社会分层和等级统治的制度错误地当作那种能很好调解个人主张相互冲突情形的社会生活系统。它漠视了限制,在生产与交换之间以及主体性与连带性之间,限制了发展出可替代性选择的出路。
  当已建立或突然出现的特殊利益面对常新的挑战时,当社会秩序内的常规运动和威力丧失的革命冲突之间出现对立时,当集中各种生产、阶级或民族居于个人境况之上的暴政被推翻时,儒家都没有认识到具多面性的生产、情感和认知上的权能的出现。 
  儒学把社会分层的等级统治制度,作为能够调解个人冲突的社会生活系统,在制度理想的选择之中只给定一种制度模式,而排斥了其他选择的可能,让民众只在唯一选择中接受现实。同时它的高明在于,用温情脉脉的父母官热爱善待子民的家长制方式,使百姓服从等级制度的安排,这是儒家学说的特点之一。
  所谓“交换与忠诚的因素”其实很深刻揭示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国式关系:一方面双方各取所需,民众只要福利,而政府要求民众放弃自由;另一方面政府象父母那样热爱民众,而民众象子女那样忠于政府。而这一点成为中国制度建设中的一大特点形成的原因,人治之所以产生并存在,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交换与忠诚关系。 
  当代中国人有多大的可能性来克服儒家带给法治建设的阻碍?有人说,你如果对中国了解得有多深,那么你就会对中国法治的前景就会有多悲观!
  从某种意义上这个看法不无道理。儒家或从儒家发展出来的以下八项原则是严重阻碍中国法治建设的,它们是:
  具有实质倾向的正义观(批判:作为形式的规则与程序总是敌不过目标与结果的正当性;然而法治恰恰是基于形式正义的)
  仁政观(批判:法治下的政府权力是受怀疑和受控制的)
  制度的有效性仰赖于个人道德与权威(批判:法治秩序中的个人道德与个人权威是十分次要的)
  有仁义伦理而无契约诚信(批判:法治精神其实就是契约精神,法治依赖于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
  集权政治(批判:法治尽可能地避免集权)
  行政本位与等级观念(批判:权利本位观、平等观是法治的精神要义之一)
  义利关系伦理观(批判:与市场的有效机制相吻合,法治鼓励利益)
  个人服从团体的绝对位阶关系(批判:个人与团体的位阶关系在法治秩序中是相对地动态展开的)
  昂格尔教授正是看到中国了这些困难,才得出结论说中国是世界上法治光谱的负极代表。因为儒家的先在影响,在中国建设法治的说法很可能就是一个悖论。虽然法治并不是人类最理想的状态,法治自身也存在深层次的矛盾,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与集体意志,但是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法治,我们没有理由因此而拒绝法治去选择其他弊端更多的秩序逻辑与治理方式。
    作者: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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