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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对不起,我没有让座的法定义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荆楚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新规。(7月3日河南商报)

应该承认,在公交车上主动为需要得到帮助的特殊乘客让座,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公共美德,也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为。但如果认为让座是一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不让座者上升到依法惩处的高度去对待,那么,你首先得拿出法律依据来——总不至于自己说句话就是圣旨、就是王法吧?

我们有为他人让座的义务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通常来看,义务有这样两种:即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比如我们所熟悉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等等。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公交车上要给他人让座。由此可见,让座并不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只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要求,属于道德义务。

既然是道德义务,那么乘客让座与否,在行为上并没有越过道德界限,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是属于道德的评价范畴。尽管道德也受外界舆论的约束,但主要还是还是靠人们内心的自觉意识来调整和规范,一个人怎样才能守住道德底线,这是一个很私人问题,不需要法律来面对。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对公民来说,守法是基本,有德则是更高层次的精神修养。一个不愿意给其他人让座的人,我们可以说他不是一个道德完人,甚至是一个很不道德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罪人。对这种人,这种行为,我们只能从人的素质和道德层面上予以评判,而无法用法律加以规范,如果采取拒载、罚款等强制性措施,这就是法律之手伸进了本该由道德来调整的领域,实际上是对公民道德自由的一种限制,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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