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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艺术家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听版权专家如是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雅昌艺术网专稿  作者:房卫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2015年12月2日,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委托,由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的《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普法宣讲会在苏州工艺美术学院举办。

苏州工艺美院副院长黄海致辞

  苏州工艺美院副院长黄海首先致辞,他指出,知识产权教育越来越成为艺术院校教育中的重要环节,贯穿于整个教育系统当中。苏州工艺美院结合艺术设计专业的特点,重视产权意识培育,牢固树立尊重他人产权,保护自己产权的认知。苏州工艺美院还将学院的艺术作品与镇湖刺绣对接,使苏绣在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下,增强了作品的原创性和艺术性,以实现学院教育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学院承担并完成了苏州工艺美术版权服务项目平台的建设,为进一步健全苏州市知识服务体系,整合区域工艺美术和现代设计供需服务信息资源,为工艺美术版权的保护、交易的供需双方提供了集信息扩散和信息服务的共享平台,降低版权服务的成本,提高了版权交易的频率,促进了工艺美术创新成果的转化。

  黄海说:“对于艺术工作者来说,如何在万众创新的大潮中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项新课题。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障和动力所在,于国家、学校和个人来说均任重而道远。”

苏州版权局局长、法学博士张梅主持宣讲会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许超演讲

  接下来,宣讲会的主讲嘉宾,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许超作了《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主题演讲,通过案例分享来讲解艺术家对自身作品享有哪些权利?维权的方式以及探讨国际上的追续权是否该引入中国。

宣讲会现场

  著作权法保护什么?

  许超首先为听众澄清一个概念,指出艺术作品作为无形财产,受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却不保护思想。譬如点子、创意、想法、商业模式等,在维权时首先必须进行区分。许超以《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案例进行了说明。

  2014年7月下旬,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6人新青年艺术团队,计划将气球放飞进太空,并利用GPS进行追踪,拍摄地球,同年9月成功,于是写成《追气球的熊孩子》并刊登于网络。此事引起优酷和陌陌兴趣。经协商, NIKO EDWARDS同意与优酷和陌陌合作,将《追气球的熊孩子》制作成创意短片在优酷网以及一线卫视播放,并就拍摄劳务费等细节达成协议。

NIKO EDWARDS艺术团队的气球拍摄创意

NIKO EDWARDS拍摄的地球照片

  之后,优酷王某了解了NIKO团队的设备内容以及制作过程,但以各种借口拖延拍摄,并于11月4日终止合作,但在11月底私自拍摄了《追气球的熊孩子》陌陌商业广告短片,并通过优酷平台发布,不仅完整抄袭了Niko的文章标题,文案撰写以及故事情节也模仿前者,甚至还盗用了NIKO团队用气球拍摄的地球照片,这引起NIKO EDWARDS极大不满。Niko的文章当时只得到了5万的阅读量,可这样一支抄袭的视频却在短短72小时获得超百万的点击率。

  其后,NIKO EDWARDS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表了《少年不可欺》一文,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讲述,但优酷王某并不认为其存在盗取创意问题。2014年11月30日,优酷土豆集团发出官方回应,称支持原创、保护PGC(专业合作内容)权益是其一贯主张,如所述属实,将严肃处理,撤下《追气球的熊孩子》视频,公司将承担所有责任,并对涉事年轻员工批评。同日,陌陌科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陌陌已在第一时间在全平台停止对该视频的推广,并安排专人推动优酷与Niko联系调查,直到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许超指出,对于作品标题来说,简单的、日常的,无个性的标题无法进行保护,对于美术作品来说,标题是整个作品中不算重要的一部分。不同作品在美术史上拥有不同名字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安格尔的《泉》和杜尚的《泉》,后者并不构成侵权。

  其次,著作权产生于作品的创作,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但登记注册可以保证版权交易的安全,降低诉讼的成本。著作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即是:不经许可,不得利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许超强调,判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最重要的标准是由人的智力所创造,并具有原创性,这是一切版权判定的先决条件。

  艺术家对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许超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艺术家对自身作品主要享有: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常,著作权属于作者,个别情况下属于单位;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作者,但是受制于原作作者。著作权的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50年,个别情况为出版后50年。

  大画家米勒引发的追续权能否引入中国?

  追续权是国际上对于艺术作品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源起要从西方著名现实主义画家弗朗索瓦·米勒说起。米勒的《晚祷》、《拾穗者》是美术史上的经典作品。米勒在创作初期并不知名,生活贫困。他去世后,其艺术成就反而获得了肯定,作品价格在拍卖行屡创新高。但他的遗孀却没有享受到半点荣光,依然在巴黎街头以卖花生米为生。

让·弗朗索瓦·米勒

  米勒的遭遇引发了不少人的愤慨。作家马克·吐温曾以米勒为原型,撰写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书中写道: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作品《晚祷》索价8法郎也没能卖出去。几个朋友发现,无名艺术家总是在死后被赏识。于是,米勒不得不装死以获得成功。 

  为了避免“米勒式悲剧”,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即艺术品从第二次出售,通常为公开拍卖起,都要支付原创者部分酬劳,有效期是从作者去世开始的50年内。随后,欧盟各国陆续设立这项制度。时至今日,全球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施行追续权。在国际层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追续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目前没有规定,是否应该规定正在讨论中。

《晚祷》米勒

《拾穗者》米勒

  许超指出,“中国著作权法中加入追续权的主要反对者是画廊业和拍卖业,因为追续权增加了流通成本。也有人拿房地产和艺术品的交易进行比较,既然地产的二次售卖与先前业主没有关系,那么艺术家为何能享有追续权呢?再者,追续权有一定的门槛,其拍卖作品设有一定的价格下限,这是对少数精英艺术家的保护。而成功的艺术家不在乎这笔小钱,反倒是大多数尚未成功的、年轻的艺术家享受不到此项权益。”

  许超就此表达了个人观点,他认为,艺术品增值不能与房产进行比较,艺术品增值不仅参考市场供求,更源于艺术家名气和影响力的逐步增长;现行的追续权给艺术家带来的实际利益虽然不多,但此项权益代表了对艺术家的承认和尊重。保护追续权的正当性在于著作权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使创作者的投入能够得到公平的回报,从而不断激励创新,实现发展与进步的社会目标。

  许超最后指出,增加追续权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一步。由于中国没有对追续权立法,很多中国作品在欧洲被拍卖,却无法得到在欧洲艺术品市场上产生并应该分配给他们的版税。这不利于激励艺术家创作。在全球艺术家拍卖成交总额排名前十位中,中国艺术家占据其中6席;百万美元以上成交艺术品远超美国、英国。中国古代和现代绘画年成交额同比增加13.18亿美元,但中国艺术家分文未得。

  近年,两会代表也发表提案,只有双方国家都建立追续权,跨境艺术品交易中才能行使这一权益。因此,保护追续权,符合著作权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艺术品市场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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