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文松辉)针对自己的出版物遭遇各种纠错一事,易中天日前在博客撰文回应说,“如果是权威部门的鉴定,确实是我们错了,我愿意就此向广大读者道歉。”易中天称,“都是人,不是神,怎么能要求我们一点错误都没有?但求尽心尽力问心无愧而已!”
易中天还说,我早就提出“应对批评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发现硬伤,立即改正”。事实上我和上海文艺出版社也是这么做的。《品三国》(上)出版过修订本,就是为了改正错误。我在博客里面也发表过文章,就《品三国》(下)的错误向读者道歉。这两处错误,一处是我在某地签售时一位读者指出的,我向这位读者致谢。另一处是我自己发现的,我向广大读者致歉。你们如果不相信,可以去查。今后,如果还有读者发现了新的错误,只要属实,我还认错,还道歉。
易中天的上述话语,出自其2008年12月30日的《就重庆“错字案”答媒体》博文中。当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某"职业诉讼人"告易中天《品三国》错别字一案做出的判决:明确认定易中天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易中天特意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这回真是做了一件好事。”
以下特转易中天博文《就重庆“错字案”答媒体》,以飨网友。
就重庆“错字案”答媒体
易中天 2008-12-30 17:10:08
博文原始出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e068a0100bh7q.html?tj=1
问:据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今天( 2008年12月30日)上午,对重庆某“职业诉讼人”告你《品三国》错别字一案做出判决,明确认定你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你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有什么看法?
答:我完全拥护并服从这个判决,尤其是明确了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问:这一点为什么重要?为什么说你就不是“适格被告”呢?
答: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如果责任在生产者,那么,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以后,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如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具体到本案,如果《品三国》确系“不合格产品”,又对读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原告也只能告书店和出版社。所以法院明确裁定,本案“适格被告为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和上海文艺出版社,易中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实这事打个比方就谁都能明白。比方说三鹿奶粉出了问题,你该告谁?只能告三鹿,不能告奶农,更不能告奶牛。就算那“蛋白精”是奶农加的,你也只能先告三鹿,然后再由三鹿来告奶农。同样,如果《品三国》是不合格图书,你也只能先告出版社,然后再由出版社来告我。
问:这又有什么区别呢?最后还不是要告你?
答:有很大区别。这个区别,就是司法中极其重要的“程序公正”。也就是说,一旦牵涉到法律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走。其中一条,就是被告是否“适格”。不“适格”,就要驳回。渝中区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这一点,因此是公正的判决。其中体现出的,就是程序公正的原则。所以这个判决的水平是很高的。
问:既然你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法院为什么要受理呢?
答:受理是对的。因为该原告是把我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当然要受理。只不过,原告将我作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受理和驳回都是对的。而且我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这回真是做了一件好事。
问:什么好事?
答:普法教育,让大家都知道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问:问题是,书毕竟是你写的,难道读者就不能告你吗?
答:该原告如果是打“笔墨官司”,那就没有司法程序问题了。和我理论,或者和出版社理论,和责任编辑:www.zgn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