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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周久耕何以未遭“双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2月13日上午,网上有非正式消息称,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涉及贪污受贿,数额高达200万元人民币,另在江宁区有三处房产,已经被“双规”。对此,南京市纪委表示,该报道与事实有出入。不过,新华社当日晚间发出的报道说,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江宁区纪委立案调查”。 
  周久耕被“双规”的消息在网上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过,南京市纪委对其被“双规”消息的辟谣,使得情形波谲云诡。被立案调查,却未被“双规”,这里面存在什么原因,甚或猫腻?且让我提供几种猜想。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某人被纪委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和“双规”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只要被立案调查的人,就必须对其采取“双规”措施。通常来说,被立案调查的人会被采取“双规”措施,但这并不表明,对他们必须采取“双规”措施。因为,“双规”通常是指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待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换句话说,“双规”仅仅是为了保证纪委调查案件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组织措施,如果不需要进行“双规”也能将问题查清楚,也就没有必要对违法、违纪嫌疑人采取“双规”措施。这个道理跟“拘留”、“逮捕”这些刑事强制措施仅仅是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一样,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就没有必要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的措施。周久耕被立案调查但并未被“双规”,很可能是根据目前证据,事实已经很清楚,而周本人也承认,也就不需要对其采取“双规”措施。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纪委根据目前掌握的线索与证据,虽然可以对周久耕立案调查,但还不足以对其实施“双规”措施。“双规”措施毕竟是对违法、违纪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组织措施,决定“双规”需要一定的事实与证据。以往,“双规”措施在一些地方用得过多、过滥,像湖南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一样,利用“双规”措施为自己牟取私利,随意用“双规”措施对付不听其“招呼”的国家工作人员,让人们深恶痛绝。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双规”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双规”的组织措施不能滥用,而需要一定的标准。因此,周久耕被立案调查了,但尚未有更进一步的证据,暂时还不宜对其采取“双规”,这一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我希望有关部门加大调查力度,让案件能有进一步突破,以便尽早给公众一个交代。
  最后一种可能是,纪委对周久耕立案调查了,虽然未采取“双规”措施,但可能已经采取了“集中谈话”等其他组织措施。目前,至少在普通民众那里,“双规”一般被看作对违法、违纪嫌疑人进行“盖棺定论”的一种宣告。换句话说,一旦某人被宣告“双规”了,多数情况下就意味着对他作了违纪处分,甚至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双规”似乎已成了对某人进行违法、违纪处理的信号。
  所以,从这方面考虑,纪检组织对“双规”的运用更加严格,不轻易对违法、违纪嫌疑人采取“双规”措施,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双规”措施要上一级纪委批准。这样,一些地方的纪委就不轻易对被立案调查的违法、违纪嫌疑人宣布“双规”,而用“集中谈话”代替——这一措施虽然与“双规”功能相似,不过却不像“双规”那样敏感。我们看到,原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被中纪委带走前,中纪委首先对其宣布的是“立案审查”、“集中谈话”。后来,随着案情的进展,才进一步宣布对其“双规”,移送司法机关。
  不过,无论是哪种情形,我们都希望有关部门加快对周久耕的调查处理,尽快让这一由网络监督、“人肉搜索”引发的大案有所交待。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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