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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人性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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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一切科学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正因为如此,人性成为古今中外一个魅力无穷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在时间不断流逝的历史长河中,传统哲学家们总是希望发现经久不变的人本性,也曾提出了各种各样人性理论。一般认为,西方以“性恶论”为主,而中国的人性论则以“性善论”为主。
在西方,对人性的探讨源于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在苏格拉底以前的时期,哲学家们关注的大多是宇宙本体,自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这一著名命题以后,哲学家转而注重对人自身的研究,人性也开始走进哲学家的研究视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主张,治国要靠人格,统治者应当是哲学王。可以说,此时的柏拉图是一个“性善论”者。然而,到了晚年,柏拉图却从“性善论”走向了“性恶论”。他在《法律篇》中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也是一位性“恶论者”。他认为:“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性的体现。”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他提出了“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的观点。这种对人性的分析和对法治的推崇,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就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存在着丑恶、自私等不完善的方面,尤其是人的道德的天性无法普遍抗拒权力的腐蚀,正是从这一理论前提出发,他们才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制度。
中国人对人性的探讨始于先秦时期的孔子。孔子对人性虽未曾明确提出“性善”或“性恶”的主张,但由于他把人视为有道德的动物,故在基本的价值观念上开创了德性主义人性论的先河。孔子之后,有关人性的思想和主张在诸子百家那里获得较为全面的讨论,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人性论争论的高潮,也基本上确定了我国人性论理论的传统。在中国的学术与政治冲突中,孟子是性善论的最重要代表。他认为,人是有本性的,而且这个本性不仅是善的,而且几乎是至善的,其理论基础就是人的天赋本性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之四“善端”。他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他又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此四者是人人都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内在于己的,因而人性就其本性来说是善良的。在此基础上,孟子认为,只要从先天具有的“善端”出发,内求于己,经过不断地扩充、发展,人人都可以成为像尧舜那样的圣人、君子,从而获得道德上的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性的“恶”,孟子认为,是由于人们放松了对“善端”的培养扩充而造成的。所以,他主张消除恶的最根本、最便捷、最可行的办法是“以善制恶”,而不是“以恶制恶”、“以怨报怨”。否则,势必会使社会陷入更加深刻的仇恨与纷争之中。
与孟子不同,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在荀子看来,人生下来就有好利、好嫉恶、好声色的本性。荀子认为:人求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人性非善的证据。因为,人决不会追求自己身上已经存在的东西,而应该是自己所没有、或者现在还不具有的、或还不充分具有的东西。荀子认为,与“文理隆盛”的“伪(习性)不同,本性是“生之所以然者”,既“不可学”,也“不可使”。习性只能附着在本性之上,而不能取代本性,即他所认为的:“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因而,人之性是本恶的,为了避免“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必须师法之化,施以礼义之道而归于治,亦即“化性起伪”。荀子的“化性起伪”说并不是要除去人之好利、好嫉恶、好声色之本性,而是使其在“礼义”的规制下得到节制。表面上看,荀子和孟子在人性的善恶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几乎是完全相反的。不过,孟子说人性善,荀子说人性恶,他们并不是没有看到人性的另一面,而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孟子提倡仁政,荀子提倡礼治),只是他们强调了各自想要强调的那一面而已。因此,看起来荀子和孟子是完全对立的,但仔细品味他们又是相互统一的。对此,杨敬年教授援引清代国学大家钱大昕的看法进行了论证:“孟子言性善,是要人尽性而乐于善;荀子言性恶,是要人化性而勉于善”,人性本有善恶之两面,“而孟荀各得其一,立言虽殊,教人以善则一”。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存在性善、性恶的人性一元论之外,还有老子的人性自然论、世硕等人的“人性善恶混同论”、告子的“性无善恶论”、杨雄的性恶兼备论以及董仲舒的“性三品说”等等。其中,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主流政治哲学建构的理论前提。董仲舒认为,人性分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和“中民之性”。“圣人之性”善,“斗筲之性”恶。这两者是不可改变的,而“中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他认为,性虽可以为善,但并非就是善,只有“待外教然后能善”,即人性善是通过教育的结果。可见,董仲舒对孟子和荀子的人性论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既肯定人性向善的可能性,又承认人性作恶的可能性。不过,从总体上讲,董仲舒大体上属于人性善的支持者。因此,其在治国方略上走向了“德主刑辅”。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作为整体的人类,还是作为个体的某一个人,其人性的善恶其实是一个难以证实的问题。或许,将人的本性截然分为善与恶,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现实世界中,可能既不存在绝对的善人,也不存在绝对的恶人。在一个人的本性中,或许是善恶兼备的。当然,对于不同的人甚至对同一个人的不同时期而言,善恶的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对于一个一贯表现比较好的人,我们可以称其为“善”者,对于一个一贯表现比较差的人,我们也可以称其为“恶”者。在一个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里,“善”人或许比“恶”人更多。但是,我们却缺乏一种必要的手段,去分清谁是邪恶者,而谁又是善良者。所以,人们有必要对任何人持怀疑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更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正是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性恶论”者要比“性善论”者更为冷静和理性,也更为深刻。尤其是对于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的当代中国而言,人性恶的思想或许更有值得汲取的地方。以时下我国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在人性问题上一贯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我国的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公正执法,既能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能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种把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理想化和神化的理论,其实正是人性善之人性观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体现,并最终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严重缺少抑制人性恶的程序制度。翻开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我们也许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令人吃惊的现象:在这部225条的法典中,只有1项程序性制裁条款!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违反之后一般不会承担不利后果的“软”法,这不仅会煽惑这些执法者实施程序违法行为的动机,也使得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法律的效力,甚至沦落为规则的宣示和告诫。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屡见不鲜,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看来,只有以悲观主义为基调的人性恶为理论基础,诉讼程序内的法律制裁才有望得到立法者的重视。也只有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裁,程序法才能获得独立的品格,中国的刑事司法才能真正以“善”的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
作者:李奋飞






 
关键词: 漫谈 人性 大众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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