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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宽容而非纵容媒体失实报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具有超越个案的司法智慧 
  刘武俊 
  近日,“央视报道失实被法院判免予道歉”的新闻颇受各界关注。据《京华时报》5月6日报道,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不含有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与传媒问题的学者,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体现了对新闻监督的司法支持,体现了对新闻失误的司法宽容,传达了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和积极支持新闻监督的司法态度,因而这一判决本身对于尊重、支持和保护媒体正当的新闻监督权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具有超越个案的深远的司法智慧。
  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限制,只能尽量追求真实,而无法保证绝对真实。我们不能苛求记者像侦探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透彻。既然允许科学家在探索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中不断试错,那么也应该允许媒体在报道事实真相方面出现可以宽容的失误或疏漏。在一个文明开明的和谐社会中,我们既要给科学家试错的权利,也要给媒体记者失误的权利。我颇为欣赏前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一番话,“要虚心接受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是责任媒体,媒体有责任客观全面公正地报道,新闻记者要有基本的职业操守,不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添油加醋、以讹传讹、恶意炒作。宽容绝对不是纵容,对于存在主观恶意,蓄意捏造事实造假新闻诽谤被报道对象的,那就不仅仅是道歉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央视报道失实的这个个案,既然已经出现报道失实,尽管法院没有判令央视道歉,但毕竟法院已经认定报道失实,毕竟失实的报道在客观上给被报道对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大度的责任媒体,央视在坚持捍卫舆论监督立场的前提下就这部分失实报道主动道个歉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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