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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儒家的司法文化(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儒家司法文化是一个包括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在内的文化系统,它代表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主流。在儒家司法文化中,有两个重要理念:一为“慎刑”理念,该理念强调以高度谨慎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二为“中庸”理念,该理念强调以中正与平衡之道从事司法活动。以上两大司法理念体现了儒家的司法理想和司法智慧,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主流精神。
慎刑理念
“慎刑”是对儒家“明德慎罚”理论的简约表述,是儒家提倡的一种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仁道”(仁爱之道)精神。“明德慎罚”一词有三义:一是说掌握司法之权的官员要注意修德,使自己具备光明的德性――宽厚之德(包括“好生之德”);二是说司法官员要注意对民众进行德教;三是说司法官员要谨慎对待刑罚,能不用则不用,能从轻则不从重。从封建时代的正史刑法志来看,有关明德慎罚的言论颇多。《汉书?刑法志》曰:“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谓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这是说圣人本着“仁爱德让”的态度从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因其上顺天道、下顺民情,故其立法与司法都体现了一种“敬让博爱”的仁道价值。
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称赞汉初几位帝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宽和举措,称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称惠帝及吕后“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称文帝“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等等,表达了班固对立法、司法之仁道价值的肯定与张扬。特别是对汉文帝推行的仁道化司法措施,班固更是赞誉有加,称其“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予民,颜师古注曰:“从轻断。”断狱四百,颜师古注曰:“谓普天之下重罪者也。”当时的廷尉在司法活动中有仁者之风,慎刑恤刑,对犯罪有疑者从轻发落,注重减免刑罚,结果全国一年重刑犯仅有四百人,刑罚适用率大大降低,以至于有“刑错之风”(刑罚措置不用)。为了贯彻仁政,汉文帝还废除了残酷的肉刑制度,他在诏书中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值得注意的是,汉文帝认为“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是“不德”即不道德的刑罚,反映了他对仁道化刑罚的认可与追求,足见其见识之高明。
《汉书·刑法志》引孔子之言“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谓此“言圣王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此为国者之程式也。”又引古人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并发挥道:“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恰者也。”上一段是要求统治者必须具备“仁道”情怀,要以仁爱之心从事政治活动与司法活动;下一段是说统治者必须断狱公平,否则冤狱屡兴则会伤及“和气”即危害社会和谐。这反映了班固对仁道司法的追求。
儒家的“慎刑”理念也对唐代统治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旧唐书·刑法志》记唐太宗与臣下所言:“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罚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念其痛,极所不忍。”又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恰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上述话语反映了唐太宗的一种仁道情怀,说明他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并怜悯人的伤痛,他想做一个有德之君,故在从事录囚之类的司法活动时努力追求“恤刑”(与“慎刑”含义相通)价值,而重刑则是“不德”(不合乎仁德)的表现。可见,重视人的生命价值(“重人命也”),怜悯人体的痛苦,这是慎刑观念的核心。
正是在这种慎刑观念的指导下,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代立法“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并明确以“宽简”作为一个立法的原则。该《刑法志》又载:“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议之。”这应该是封建时代会审制度正式确立之始,但唐太宗认为该制度来源于《周礼》中的“三槐九棘”之制。根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在朝廷的外朝,种植多种树木,公开审理案件时,以树木为标志排列参与审理的官员的座次,左右两侧各种植棘树九棵,为卿大夫和诸侯的座次;前面种植槐树三棵,作为三公和地方官的座次。高其迈在《隋唐刑法志注释》中评价唐太宗此举体现了“慎刑”精神,他说:“唐初,由大理寺判决死罪后,由刑部奏请皇帝核定。唐太宗为要标榜慎刑,诏令大理寺决后,由刑部尚书会同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如侍中等再议,然后奏报。”可见,会审制度乃基于慎刑的司法理念而创设。
古文《尚书·大禹谟》(一般认为《大禹谟》成于魏晋时期,但也长期被尊为儒家经典)载皋陶之言:“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该段大意是:舜帝品德高尚,没有过失,对臣下简易不烦,对百姓宽厚不苛。刑罚不株连子孙,赏赐却延续到后代。对过失犯罪,无论多大都能宽恕,对故意犯罪,无论多小都要惩罚。遇有疑罪从轻论处,功劳有疑则从重赏赐。与其杀害无罪之人,宁愿放纵有罪之人。好生之德,使民心和谐,因而不会违法犯罪。上述《大禹谟》引文,与儒家提倡的司法观念完全相合,如“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等等,均反映了“明德慎罚”的观念,其仁道价值不可低估。所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正是说只要统治者具备“好生之德”,民心就会平和,社会就会和谐。
针对《尚书·立政》所谓“不可误于庶狱庶慎”一语,明代儒家学者丘浚在《慎刑宪》中加以评说:“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以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人君为治,真诚知狱之为重,则必调和均齐。夫狱慎之事,择人以用,而不间以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误于己私。”丘浚认为,“明德慎罚”是汇聚人心、官民和谐的基本途径之一,统治者只有养成“好生之德”,“不嗜杀人”,才能赢得民心、巩固政权,否则断狱“不谨”则会导致社会失和、政权垮台。他还认为,断狱之道在于“调和均齐”,实为以平衡之法使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并予和解。由此可见,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总结者,丘浚以“明德慎罚”与“调和均齐”作为儒家的司法理念,并认为上述理念有利于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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