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生五术 » 人际社交 » 焦点大观园 » 正文

明品生活网:见死不救立法惩治?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
道德拷问无力
见死不救的新闻读来令人心神战栗,一股彻骨的凉意从脚底上达脑门,从心底弥漫向全身的每一寸肌肤。根本无法想象和不能接受,在我们这个具有数千年“守望相助”人文底蕴的国度中,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冷漠竟然超乎想象。当类似的事件此起彼伏几成传染性的社会瘟疫,此时此刻,我们已经无法再回避道德退化的现实命题。
只是我始终都不相信,面对他人危难和死亡无动于衷的看客们,会是真正的冷血动物。那些从小悦悦身边走过的路人们,心里真的会是一片坦然、“良心都让狗吃了”?冷漠之人当然会有,但怎么会这般大面积出现并如此公开肆无忌惮?一味的道德拷问既然无济于事,我们就不妨做些道德之外的思考。
与见死不救的冷漠看客层出不穷相对应的是摁下葫芦瓢起来的马路讹人事件。如果说“不敢伸手”是由人性之劣辐射推动的道德恐惧感,那么见死不救在很多时候亦与之“大同小异”。面对道德和人性之劣的不可控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便成为自发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入现实的语境,其实不难洞悉和还原这样一种真相:多数围观者的“围观”,发端于潜藏于心的群体性信任危机,而冷漠只是外在被放大、被聚焦的表象。往深处说,社会信任危机和信任纽带的断裂,正是如今这个时代看客和哄客频出的真正根源。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王艳
惩治集体性冷漠
不妨让法律兜底
面对一个生命垂危的小女孩,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救,都有“见死不救”之嫌,其背后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在法庭上,当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可以立即停止案件审理,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在监狱里,一个获死刑的罪犯,不到行刑的那一刻,就算他患病垂死,也要把他给救活过来,因为没有谁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可是到了日常生活中,在对待普通民众时,这种生命至上的理念怎么会出现如此大的执行偏差呢?
这是因为,前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后者却只能通过道德制裁。不得不承认,这便是当下的制度性悖谬困境。而纵观国外,《法国刑法典》规定:“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给予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对气息尚存、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等。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廖水南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
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而且,如果贸然将“见死不救”入罪,很可能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见死不救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权益,应当属于个人的自由。也许,容忍个人的自由会造成小恶,但如果容忍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那将酿成大恶。今天你“见死不救”入罪,明天你不做慈善事业也入罪,公民不道德,公权力迫使你道德,最后将铸造的是人间地狱。
话说到这儿,并不意味着我不认为法律不可以救赎“见死不救”,法律可以会同道德一起来挽救我们的社会风气,不需要“见死不救”入罪,法律可做的事情其实很多:法律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积极救援者来弘扬道德;法律可以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帮助那些做好事被诬陷者免费打官司,提供相应赔偿基金,免除他们后顾之忧;法律可以修改举证规则,通过司法来保障那些做好事者免于受诬陷;法律可以制定规则,来惩戒那些诬陷做好事的被救助人,来改善人人怕做好事的社会之风。但你不要指望法律万能,社会风气的改善在于点滴之间,在于权力向善,在于每一个公民向善。
杨涛
不如立法保护
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赵志疆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其次,“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以为,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刘英团






 
 


@1999-2020 六维空间网 新国学™ 明品生活™ >  六维空间网 新国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