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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用倾听民声正确判断"社会可承受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今年经济体制改革九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新华社7月30日)

对比2007年,今年改革工作意见除了确立新的重点任务,在基本原则上,增加了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显得更加持重。此外,其他几条原则也有新特点:一是更加突出科学发展,把“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改为“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二是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改为“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显然比“重要位置”更“重要”。三是更加突出考虑周详,将“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和法律确立下来”改为“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表述更准确。

上述新特点,体现了对改革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理念的进一步成熟。但第五个原则变化不大:2007年是“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推进”,今年则是“坚持onmouseover=showTips(event,this,1) onmouseout=hideTips(event,this); href="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7/0731_23_685562.shtml#">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社会的可承受度”,与2007年一样,未曾有更深入更明确的阐释。

究竟什么是“社会的可承受度”?在互联网上,一时还检索不到权威的解释,可见这实际上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社会的可承受度”意为社会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然而,究竟如何来判断“社会的可承受度”、判断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由谁来判断等,并不明确。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都是可控的,也是“看得见的”,因为力度可以由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体现出来,速度可以根据统计数据计算,但“社会的可承受度”却没有具体的量化的判断依据。

由于“社会的可承受度”存在模糊的地方,因此,在实践中,它就很容易带来某些消极影响。往往会出现改革者对此判断失准的情形,导致改革的超前或者滞后,给改革带来更大的成本,甚至失败。苏联的改革可谓这方面的殷鉴,之前苏联的改革停滞不前,是落后于“社会的可承受度”,但之后的改革则是明显超出“社会的可承受度”,它导致了苏联的解体,社会经历了一段较长的阵痛期。就我国来说,最近发生的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警民冲突事件,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最后以极端的形式暴露,这实际上就是地方领导对“社会的可承受度”不敏感、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的改革措施严重滞后。

可见,确保改革者能够准确地判断“社会的可承受度”,是至关重要的。今天我们在各个领域的改革,究竟是落后、超前还是恰好符合“社会的可承受度”,这需要理性、准确、负责的判断。由于“社会的可承受度”本身定义并不清晰,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它可以涵盖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公民受教育水平、公民对改革开放的认识水平、社会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但显而易见,最重要的一点,应该是民意,即公民对各个领域改革的期待和决心,他们是否愿意、同时是否有能力承受改革的后果。当民意强烈期待某项改革并能够为此承担后果时,就说明“社会的可承受度”已经基本具备,改革完全可以积极推进;反之,当民意对改革还有疑虑或认识偏差,民众并未做好承受后果的准备,那么,改革就应该稳重起见。

所以,判断“社会的可承受度”,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让民意说话,体现民主。这要求改革者必须更加善于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体察民情,一切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而不能把“社会的可承受度”作为迟滞或者过激推进某些改革措施的幌子。对于“社会的可承受度”,有必要探索建立科学、完善、合法的制度体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使之得到依法、民主、科学的判定,避免误判。(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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