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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黄宗智:中国历史上的典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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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拒绝承认抵押的地方惯习的过程中,国民党立法者们设立了一条反对市场惯习的边线。对于市场逻辑,他们比清代作出了更大的让步:采取30年期限和终止无限期回赎权、以及允许买卖典权(包括转典这些权利)。但他们在抵押――也就是说让贷款人因借钱人积欠而取得所押的土地――上划清了界限。他们说他们宁愿坚持优越的典逻辑,因为它对出售土地的赤贫者比较仁慈。结果可以说是个分裂的现象:一个习俗消失了,但另一个得以维持。

引用书刊目录

对法典或法典草案仅以条或律引用,除非不清楚谈的是哪一部法典;除大清律例和1925-26年的民法典草案外,余皆以题目排列。清代法典参考的是薛允升编(1905年)黄静嘉校的版本;引用律依照的是黄静嘉的编号系统。1925-26年法典草案参考的是潘维和1982。

为参照方便,下列单子表明引用案件时使用的格式。括号内的数字是我自己使用的案件号码归类(债-债务,继-继承,土-土地,婚-婚姻)。日期以年、月、日(1893.7.4)形式表示。它们是原始告状的日期(若有),否则即是判决日期。

宝坻 卷号与阴历日期

巴县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阴历日期(若有)

淡水-新竹 整理者的编号与阴历日期(引用时简称淡-新)

顺义 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吴江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阳历日期

宜宾 只据日期(档案尚未完全分类)

乐清 只据日期(所有案件都出自全宗2、目录2、卷61)

引文中我只用了少许简称:《惯调》――《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民商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及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中、日文(按作者姓氏的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宝坻县档案。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归顺天府;引用时注有卷号和阴历日期]。

岸本美绪(1997):“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中国社会と文化》,12: 263-93。岸本美绪1996年文章缩写版。

------------(1996):“明清时代における‘找价回赎’问题”。在“晚期中华帝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9月21-23号,鎌倉。

巴县档案。四川成都:四川省档案馆。[引用时注有全宗号、目录号、卷号及阴历日期]。

《大清民律草案》,1911(无出版处):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案语》,1909(无出版处):法律馆

淡新档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东亚图书馆藏缩微胶片。戴炎辉编目。

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民事案件,依法院、卷号、页码、以及日期引用(如大理院,241:878,1915.2.22;京师,239:2496,1916.12.27)。括号内的号码系白凯所藏复印资料的编号,依卷和页码编排(如[3:514];[9-1685])。

《法令辑览》,卷6,1917

郭卫编(无日期 [1912-1927])《中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大理院解释例全文》,2卷,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7-28]《最高法院解释例全文》,1927.12.15-1928.12.20。上海:法学编译社

――――(无日期)[1929-46]《司法院解释例全文》,卷1(1929.2.16至1933.11.9);卷2(1933.11.9至1940.5.17);卷3(1940.5.18至1946.3.28)。上海:法学编译社

洪焕椿1988《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黄宗智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2004年再版)。

《六法全书》1932,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北京:司法行政部

潘维和1982《中国历次民律草案校释》,台北:翰林出版社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2卷,1988,北京:中华书局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收于《法令辑览》1917,卷6:第179-80页

《顺义县档案》。藏顺义县档案馆 [引用时注有目录号、卷号、及阳历日期]。

《土地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457-552页

《土地法施行法》,收于傅秉常、周定宇编1964,卷1,第553-562页

吴江县档案馆《吴江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45-49,全宗206,目录1

宜宾县档案馆《宜宾县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档案》1933-1937

《乐清地方法律民事诉讼档案》,1945-46,藏宜兴县档案馆,全宗2、宗2、卷61

《中华民国法制资料汇编》1960,台北:司法行政部

英文

Allee, Mark A. 1994. “Code, Culture, and Custom: Foundations of Civil Case Verdicts in a Nineteenth-Century County Court,” in Bernhardt白凯 and Huang黄宗智 eds. 1994: 122-141.

Bernhardt, Kathryn白凯, and Philip C. C. Huang 黄宗智eds. 1994.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30-31. Shanghai: Kelly &Walsh.

The German Civil Code. 1907.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by Chung Hui Wang [Wang Chonghui] 王宠惠.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Huang, Philip C. C黄宗智. 2001. 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 1996.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 1985. The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in North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版;2000,2004年再版)。

Isett, Christopher Mills. 1998. “State, Peasant and Agrarian Change on the Manchurian Frontier, 1644-1944.”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注释】

1 此段中30年的规定有点模棱两可,因为该例可以被理解为只适用于1753年以前签成的契约,于是人们可能会坚持法典根本无意对1753年之后所签的新契约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我怀疑很可能是立法者用过去的话进行表达,因为在他们刚刚要求所有契约都必须明确载明时限后,再谈将来时限不确定的契约似乎不恰当。另外,如果对采用该例之前的契约有30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暗示那个日期之后的契约也应有同样的时间限制。不管怎样,我们的案件记录证据毫无疑义地表明,清代县令把此例理解为对不明交易制定30年的时间限制。岸本美绪1996: 附录第17-18页载有清代杀人案件中县令依30年规定判决的三个例子。

2 在台湾,用一块地的权契当作贷款的抵押时,称作胎借。典词只用于有保留的土地出售。见Allee 1994:135-36。

3 以下讨论以22件清代典案件为基础:巴县11件、宝坻3件、及淡-新8件。

4 除上面所引两宗案件外,见巴县6.1: 739, 1774.8 [土-37]; 6.2:1415, 1797.1 [土-15]; 6.2:1418, 1797.3 [土-44]; 6.2: 1430,1797.8 [土-48]; 6.3: 2623, 1852.8 [土-89]。

5 这在华北的习俗中也很明显。买方设宴庆贺交易完成并感谢中人,但卖方绝对不会被指望同样设宴,正证明人们认为他显然是受损失的一方(黄宗智2001:55-6)。

6 以下的讨论以16宗典案件为基础:顺义7件、乐清5件、及吴江4件。

7 岸本美绪1996极有说服力地证实明清价格上涨与找贴回赎纠纷间的联系。

8 注意1929-30年民法典是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关于土地关系的立法的关健性文件。前面提到,1930年的土地法直到1946年才下令全面实施。但不管怎样,它对本章和下章讨论的与典和田面权有关的议题没有增添任何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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