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一定义的真实基础则是人类在“物竞天演”的激烈竞争中所“发现”和“创造”的一套优化种群的社会组织选择机制。正是依赖这样一套机制,人类才得以胜过其它物种,成为生物系列中名副其实的“超越存在”。如荀子所言:就人自身来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而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荀子·王制》)依先秦古法,以“群”训“君”似早成定诂。在中国思想中,“群”作为一个非常夺目的概念,时时闪耀在历史文献中,并似乎已积淀为日常思维的“惯习”,从而显示出中国早期思想中的群体意识的高度发达:“或称君子何?道德之称也。君子为言群也,子者,丈夫之称也。”(《白虎通·号》)“君者何也?曰: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曰:善生养人者也,善班治人者也,善显设人者也,善藩饰人者也。善生养人者,人亲之;善班治人者,人安之;善显设人者,人乐之;善藩饰人者,人荣之。四统者俱而天下归之,夫是之谓能群。”(《荀子·君道》)“君者,不失其群者也。君者,群也。”(《春秋繁露·灭国》)“君者何也,曰群也。为天地万物而除其害者谓之君。”(《韩诗外传》)
简而言之,在中国传统中,“种性繁衍”的观念及其“优化种群”的技术,与其说是一种社会行为的结果,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预设。这种预设落实在制度层面上,就表现为著名的“家族制”和“宗法制”。
宗法制规则的经典表述是: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音:你)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礼记·大传》)
所谓“别子”,一般是指嫡长子以外的儿子。凌廷堪在《礼经·释例》中解释:“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诸侯以别子为卿(大夫),其世为卿(大夫)者大宗也;卿(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大宗也。”
“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宗法制的核心是缘关系建立的政治组织结构及其法则。在这种宗法政治结构中,每一级都对上一级为小宗,对下一级为大宗,大小宗既是宗族关系,又是政治关系,当然这种宗族形式的政权有其公共性质。”(陈来语)
从以上的家族功能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内、外功能,均以“族群扩展”为直接目的。作为“对内功能”的三项内容,其一,“祭祀”是为了实现族内的权威认同。所有“族人”均在血缘维度上承认“祖宗”的中心和源泉地位,这就为种群的凝聚提供了可操作的正当秩序的“理由”(reason),同时这也含盖人与人建立相互关系的“原因”(cause)。其二,“婚姻”则避免近亲繁殖的重要文化设置,在功能上是纯化种性,保证“族”的社会再生产的禁忌规则。《礼记·婚义》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其三,”财产“主要指以”族田“为基础的剩余物品,以此提供后代的教育经费和补贴贫困家庭的不足。作为”对外功能“,”战争“则有积极和消极的两种意义。在前者则是扩展空间规模,容纳更多的人口;在后者则是保守生存空间,使族群不至消亡。所以,”祭祀“、”婚姻“、”财产“和”战争“就必然成为某”族“始终关心的重要事物。这四项功能就实际构成了所谓”族权“最根本和最基本的内容。这样,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除了婚姻需要交换以外,”家族“本身可能成为一个封闭的共同体,具有可独立运行,不依赖交流的大部分功能。简而言之,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小社会“。马克思所说的由一个个独立”马铃薯“所构成的”小农社会“,是对这类社会结构的典型定位。(马克思:《波拿巴雾月18日》)
“祖”与“宗”原本是祭祀的名词,如应劭的解释:“始取天下者曰祖,高帝称高祖是也;始治天下者曰宗,文帝称太宗是也。”表面上“祖宗”是对先人通称,但实际上其本质则是宗族文化血统的符号标志,是一组拟血缘共同体的仪式记忆和认同象征。毋庸置疑,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立,其“内部凝聚”的向心力都是最为基本的条件。但仔细思量,其实“内部凝聚”只是社会共同体存在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之所以可能,其基础来自于社会成员在“观念”和“组织”这两方面的认同,亦即承认该氏族之“理念预设”与“人际模型”的正当性。在“理念预设”角度讲,早期中国人相信,“种”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种”的扩大就意味着对“地域”的独占权,“种”加上“地”才意味着“生”(繁衍生息)的可能性。而“生”的存在又与“群”的强大直接相关。也就是说,“群”越强大,越巩固,“种”的存在就会得到越坚实的保护;同时,“种”的繁殖与扩展,又促进着“群”的兴旺和发达。“群”是与“他群”相对而言的,“群”的生存是竞争的结果。竞争越是取得胜利,“种”的起原作用就显得越为重要。所以,在“群”的兴旺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更为实质的力量,那就是“种”的原始生命力。归根结底,一个“群”的原始生命力,无疑可归结为其“祖先”血缘的所释放出的力量、智慧和功德。在一定意义上说,“祖”是共同体起源和发展的精神隐喻。所以,对“种”的信仰,实际上是对“生”的情感颂扬,对“祖”的崇拜的实质在于对“群”的精神祈望。这种颂扬和祈望的形式则表现为祭祀,用某种可见可触的“实物”和可感可知的“行为”,承载无形的精神和表达内在的感情。于是乎“祖宗祭祀”由然而生。
3、“伦”之“理”
在中国传统中,一般来说,以父系血统为基本线索而形成的亲缘团体,我们称之为“族”以父宗而论,凡属同一始祖的男性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称“族人”。这一团体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凡九代人,所谓“九族”是也。这里,“九族”的范围可以有两个视角。
(1)如果以“自己”为中心,那么上有“父”,下有“子”,这就是“三”。这是第一圈,也叫“伦”;父上再有“祖父”,子下再有“孙”,这就是“五”。这是第二圈;“祖父”上还有“曾祖”和“高祖”,“孙”下也有“曾孙”和“玄孙”,这就是“九”。这是第四圈和第五圈。围绕着“我”而形成的这五圈亲属关系,就是著名的“五常伦”。“五伦”之内亲属谓就是“家”。这就是《礼记》所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礼记·丧服小记》)显然,“家”强调的是血缘关系,五伦脉络实际上就是血缘网络,人们之间为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