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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禁止强行乞讨不要滑向“禁乞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羽戈  
  
  在海口市城区主要街道口,每当红灯亮起车辆停下之际,就会有一些人蹿到车流当中,为讨要钱逐车敲着车窗玻璃,这种做法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为此,海南省政协委员代红在今年4月份向有关部门“上书”,希望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此类人员进行清理,禁止他们在城市街道路口拦车乞讨。海南省公安厅日前建议由海口市政府牵头,组织该市民政、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对拦车乞讨的现象进行彻底清理,并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滋扰他人乞讨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11月5日《海南经济报》)
  其实这算不上什么新闻,只是落实法律规范而已。200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既然早有明文,为什么还要经省政协委员向有关部门“上书”,才予以雷厉风行呢?这里潜藏了两种可能:一是这条可供依撑的法律规定空疏,执行难度太大,或者,干脆就是条恶法。
  奥妙就在于对“强行乞讨”的判定,缺乏一个明晰到公分的标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基本无可操作性。譬如说“反复纠缠”,哪个乞讨者不在哭天喊地,反复哀求呢?几次才算“反复”?“强行讨要”,怎么才算“强行”——拉一下你的裤脚,拽一下你的背包?从字面上讲,强行总该有些暴力的意味。“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这个更扯淡,哪种乞讨方式不需要滋扰他人——立法者故意使用了一个包含恶意的动词来混淆视听,换个中性的,“打扰”,不一样说得通?你坐在路边,缄默如印度的圣者,有几人会给你施舍,没准认为你在搞行为艺术。
  稍一推敲,即可窥见这条法文之脆弱的本质。如果依此空疏、含糊的标准来治理乞讨现象,只怕满大街的乞丐皆可纳入“强行”的定义,海南的看守所说不定就要人满为患了。
  海南此一决策,让我想起今年6月广州应对“自杀秀”所引发的争议。有关部门称,自杀秀者破坏了公共秩序,可你如何判断自杀者是有意作秀还是真心寻死呢?这比判断强行乞讨之“强行”的难度更大。一旦你丧失了判别权,只可能导致两个结果:或者决策无效,归之于尘土,损害的是公权力的公信度;或者真正自杀者被污为作秀,被送进看守所或劳动教养。如此局面,将是多么荒谬。
  同理,治理强行乞讨若循此路,结局一样荒谬。最可怕的情境乃是,衣食潦倒者恐惧于五日的拘留而不敢沿街乞讨,因为乞丐只要稍有动作,就被公权力悍然指认定为“强行”。这样的话,不是在变相制造“禁乞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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