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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不能让银行总是“合法”地欺负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据《成都晚报》12月6日报道,成都一市民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因等得太久,一时内急,附近又找不到厕所,居然对着银行大厅里的垃圾桶方便起来,结果与银行保安发生冲突,并被银行押运人员拿着枪顶着脑袋。
    同日《信息时报》报道,某储户称,从银行ATM机里取出的2000元钱,竟然全是同号假币。而银行方面表示,客户是离开之后再来投诉的,不能确定这些就是从银行取的,所以不能赔偿。
    银行与储户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几乎无一例外,倒霉的总是储户,银行总是胜利者。乃至有网民在网上编写这样的段子大倒苦水:ATM里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必须还;少给了钱——离柜概不负责……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不合理”的事,又都是合法的——从ATM里拿出的是假钱,你就应该站在探头前,举着假钞,拨打110,否则一旦离开、转身,或者塞进了口袋,那银行就可以不认账;网上银行被“黑”了,银行就让你证明不可能是银行自己泄露了密码,这当然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你多拿了银行的钱,银行可以追到你的住址,还可以封了你的账户;你少拿了钱,银行却没有“动力”主动帮你挽回损失。
    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由一般民事法律来调整,而一般民事法律本应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即便其中有不公平的地方,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权力也不会主动介入。但许多人大谈银行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同时,却忽视了双方地位并不是对等的:强势一方利用其优势,肆意加重弱势一方的义务,推卸自己的责任。所以再用一般民事关系来处理就不合适了,要有政府积极介入。如银行卡,从民法上说只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照理说双方都应遵守,但银行是强势方,它可以违反合同,向客户收取原本合同上没有的年费、账户管理费……并强行划取。而按民法原则,面对这种公然的“违约”,必须由消费者自己去法院起诉,受损的权利才能得到救济。但这是不现实的,所以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
    法者,所以定纷止争;如果民法长期不能有效解决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任由银行合法地“欺负”人,社会整体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带着一帮人到银行里“先存10元再取10元”,储户类似的“复仇”之举并不少见。
    既然双方没有依照一般民事法律协商出公平的规则,就必须要有政府的“有形的手”来积极介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这时如果政府机关借口“市场行为”一推了事,就是不合适的。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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