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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强化司法权方能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1月中旬至明年6月份,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日前就此次活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表示,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成执行难重点。 
  民事判决执行难是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了,十年前最高司法机关曾专门发动了“执行大会战”,试图一举击破之。然而这药虽猛,疗效却不见好。一方面,司法机关于“运动战”之外,确实着意推进了不少制度改良,林林总总的经验介绍和汇报材料中有不少“加强”、“完善”、“深化”,由司法机关向媒体提供的有关执行率的数据也在上升。另一方面,司法实践的尴尬依然,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拍卖判决书”的报道也时有可见。这次就连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都坦承:十年前和十年后,“执行难”问题同样存在,只是具体表现有一些新的变化,如特殊主体成了“执行难”的一个重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常识,生效裁判文书,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化身。执行不能,则法律权威受损,司法尊严不再。为保证执行顺畅,各国均设置了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国家强制力面前,也少有公然对抗裁判执行者。中国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同样不缺乏诸如拘留、扣押、查封等手段。在这样的司法强制力面前,本不应存在所谓“强势部门”。“部门”的强势,见证的正是司法的弱势。
  与以往历次“运动战”不同,此次最高司法机关在执行难的根源上不再语焉不详,且直接点出了政府机关等 “强势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这些“强势部门”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以其手握的公器寻求“治外法权”,无视法律权威与司法尊严,其恶果必将及于司法之外,并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剧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裂痕。“特殊部门”在执行上的不配合甚至直接抵制,还将对其他执行主体产生示范效应,造成司法公正的普遍流失。
  也因此,这次中央政法委将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列为本次集中清理活动的重点,应该说已经准确地把到了“执行难”的脉。既已确诊,药方又为何呢?据报道中介绍的,此次集中清理活动“对涉府案件,各地要提出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采取党政领导包案督办、主持协调活动的办法,逐类逐案予以突破。”最高司法机关还“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对此类债务用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声誉”。
  从这些表述上看,破解“特殊主体”的执行难仍然要依靠“特殊主体”本身,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编制专项预算来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法院又能奈何呢?如同行政权须尊重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一样,司法权也不能去干涉行政权的依法独立运转。即便行政干涉司法在先,司法也不能用“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去推进执行。这或许就是破解“执行难”还要寄托在对各级政府的“希望”之上的原因吧。而我们理应看到,这样的“希望”要落实,难度不可轻视。
  从法定程序上看,执行难的具体障碍其实在于那些被法律赋权的强制措施无法应用于“特殊主体”之上,法院总是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而拒绝穷尽执行手段。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如果严重阻碍民事裁判执行工作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特殊主体”干预执行的例子屡有听闻,但将拘留和司法追究加之于这些“特殊主体”身上的,还极少见过。当法院不敢依法执法而只能寻找外力来推进执行,这一“集中清理活动”的长远意义很可能要打折扣。即便“更强势的部门”的确推动了“强势部门”的执行,下一轮“执行难”的重点会不会又转向了“更强势的部门”呢?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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