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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为政以德:孔子的德治主义治国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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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一种宽猛相济的治民方法  


    春秋时期是一个可以称之为“轴心的时代”,在这一历史时期,“思想家在盘算人们怎样才能够最好生活在一块,怎样才能最好地对他们加以管理和统治。”[德]卡尔·雅斯贝尔斯:《人的历史》,转引自《现代西方史学流派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页)孔子的为政以德除了对君主的自身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外,更主要地体现为以道德原则对民众进行必要的管理上。在原始社会,“德”与“刑”的使用对象不同:“德”用于本族,而“刑”则用于外族。进入阶级社会后,“德”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从出现阶级社会以后,“折民惟刑。”顾宝田等:《上述译注·吕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暴力、杀戮、刑罚几乎成为对待黎民百姓的唯一方法。子产提出的“德,国家之基”(顾宝田等:《左氏春秋译注·襄公二十四年》,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584页)的观点及“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顾宝田等:《左氏春秋译注·昭公二十年》,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793页)的宽猛相济思想,对孔子德主刑辅思想有直接影响。孔子在思想史上第一次对德刑关系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诠释。在孔子的政治思想体系中,德刑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体用、本末关系。孔子认为,单纯使用刑罚,百姓虽可以暂时不犯罪,但并未做到心悦诚服,只有用道德予以教化,才能使他们从内心深处不再产生犯罪念头,从而自觉遵守各种礼仪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德刑关系上,孔子主张德治价值优先论,并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德刑关系做了具体展开。  


    孔子是最早洞悉道德教化的优越性及法律刑罚的局限性的思想家。他认为,道德与刑罚都可通过规范约束人们之思想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之目的,但其不同之处在于:刑罚只能弭祸于已发,虽具有外在强制力,但不足以服民众之心;刑罚是依靠外在强力来维持,民众只是由于惧怕惩罚而暂时收敛自己的行为,并未收到治本之效果;而德治则能防患于未然,通过内在信念来维护,通过潜移默化式的道德情感唤起固有的羞耻之心,使人从内心深处产生避恶趋善之意识,使庶民有知耻向善之心,以达到提高自我道德修养之境界及“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礼记·经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第274页)的自觉自愿境界,其社会作用更为持久深远,在维护国家政治统治方面具有刑法法律所不具有的社会功效。因此,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等级秩序方面,道德有着刑罚不可替代的社会教化功能。现实的政治实践证明:人们决非因为有法律才遵守某些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舆论及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往往起着“治本”的更为重要的作用。道德和法律作为治国之道,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不可偏废任何一方,道德是自觉的法律,法律则是强制的道德,它们功能互补、相辅相成,成为治国安邦的最重要的政治步骤和环节。孔子有两段非常著名的话表达了这一思想倾向,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为政》,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页)“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为政》,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页)  


    孔子主张道德优先于刑罚,而反对以刑罚为道德之先。如晋国“铸刑鼎” (顾宝田等:《左氏春秋译注·昭公二十九年》,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847页)用刑罚代替了道德,代替了一切,刑罚成为衡量一切的价值标准,这在孔子看来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它与孔子的政治价值观念背道而驰,因此遭到了孔子的猛烈抨击。  


    孔子强调道德的社会教化功能,但并不排斥刑罚的作用。面对春秋时期严重的社会矛盾冲突,仅仅依靠德礼教化是行不通的,还必须辅之于刑罚,运用德刑兼施、宽猛相济之手段,达到民免有耻、以德去刑之政治目的。他反对 “不教而杀”,反对不先教育而进行杀戮,反对用刑罚来对待百姓,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尧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0页)若用道德教化百姓仍不改悔,依然故我,则可诉之于刑罚,即所谓“圣人治化,必刑政相参焉。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而以刑禁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而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语·刑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79页)孔子德主刑辅的德治原则具体表现为一种宽猛相济的管理民众的方法。“宽猛相济”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子产。宽是指思想教化和管理适度原则;猛是指刑罚制裁原则。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死前对子大叔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在子产看来,宽、猛关系,实际上就是礼、法关系,“宽”是一种理想的政治,但要做好很难;因此,就要辅之于“猛”。子产的宽、猛思想,提出了两种发展的可能性:或以宽为主,或以猛为主。前者则可能发展为儒家的礼治主义,后者则可能发展为法家的法治主义。孔子正是接受和发展了子产的以宽为主的思想,并做了进一步的阐明和深化,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残民,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顾宝田等:《左氏春秋译注·昭公二十年》,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794页)这就是孔子“宽猛相济”的治民思想。  


    孔子认为,只有加强德治,处理好执政者与贤才、民众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就可以达到“无讼”(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颜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8页)、“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杨伯峻:《论语译注·公冶长》,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2页)及“胜残去杀”(杨伯峻:《论语译注·子路》,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7页)的社会理想状态。为政者要有高尚的道德,有仁慈的爱心,以“德”的原则从政,就像北极星一样,居其处所,而群星皆拱卫于四周;实施德政,将在人民心中产生一种向心力,无须强令而百姓自然趋之若骛。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诠释云:“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德之为言得也,得于心而不失也。……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其象如此。并引用程子言:‘为政以德,然后无为’;范氏言:‘为政以德,则不动而化,不言而信,无为而成’”。(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3页)  


    孔子所建构的为政以德的政治思想理论,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不朽的价值,因而受到历代政治思想家的高度重视,对于稳定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犹如一条亘古不变的价值标尺清晰地照映出历代统治者治国政策方略的得失优劣。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孔子所处时代及个人的局限,其“德治”思想势必打上阶级的烙印,孔子主张“德治”的动机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出发点并非真正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正如鲁迅先生所指出的,“孔夫子曾经计划过出色的治国的方法,但那都是为了治民众者,即权势者设想的方法,为民众本身的,却一点也没有。这就是‘礼不下庶人’。”(《鲁迅全集》第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18页)再如他对周礼的推崇过犹不及,其“德治”是为了加强对民众的思想控制。所以,对孔子的“德治”思想要辨证地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孔子为政以德的政治思想理论对今天我们所从事的事业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作者: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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