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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天价赔偿”多半是中国消费者的想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早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杭州的陈女士在“德芙”杏仁巧克力里吃出了活着的小虫,她向厂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但遭到拒绝,厂家只愿意补偿她500元和报销检查身体和看病的开销。(1月19日《东方早报》)  
  相信很多读者看到这新闻,就想起了一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被烫伤,遂得天价赔偿的故事,进而不免认定中国法制不健全,没有“惩罚性赔偿”……
  其实,惩罚性赔偿并非如国人想象的那般,消费者受到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随便就能得到天价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范围的、额外的金钱赔偿。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是有这种惩罚性赔偿的。
  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它是英美法系普通法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有制度,中国、德国、日本等属于大陆法系,原则上并不适用这一制度。由于它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论,所以德国侵权行为法中,一直拒绝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大多欧洲大陆国家也类似。在日本,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也仅限于学理上的讨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未采纳该制度。
  所以,中国人一般认为的“惩罚性赔偿”放之四海而皆准,独独中国不准,只是一种想象,是英美法的特例。
  在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时遭批评。1964年贵族院确认,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政府雇员的压迫行为(被告由此获得的不当利益超过了他对原告支付的赔偿),以及成文法明确应进行惩罚性赔偿的。    
  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在美国也受到严格限制。以上述烫伤案为例。1992年,一美国老太在自己乘坐的轿车里买了麦当劳的咖啡后,在自行添加奶粉和白糖时,不小心将滚烫的咖啡洒在裆部,致大腿内侧、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6%,差点送上命。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高达82℃~86℃,比同业其他商家高出10℃~16℃。法院又查到,在1982至1992年的十年期间,麦当劳总共遭到700余起被咖啡严重烫伤的投诉,可谓“屡教不改”,严重忽视消费者安全,因而判令麦当劳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陪审团判麦当劳赔偿286万美元,二审时减到64万,最终双方庭外秘密和解,麦当劳赔偿金额大致相当于二审判赔金额。
  回到“巧克力里吃到虫子”的案子。问题产品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严重人身损害,厂家的恶意也不大,这种案例即便在美国也很难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实,对于美国的法制“先进”的想象,只反映出中国消费者对现实的无耐和对未来的憧憬。
  199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退一赔一”,在最近讨论的《侵权责任法》里也有“三倍赔偿”的规定,这表明,中国也开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了。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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