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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学者评拍卖钱钟书书信:做研究不能侵害隐私权(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CCTV《新闻1+1》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董倩: 
  好,谢谢张教授,稍后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跟您连线。
  我们现在经过分析,可以理解为什么杨绛先生会这么生气。你看,她是这些信件的当事人,她还健在,因为涉及到其中有杨先生自己写的书信,而且公布这些信的人,就是把这些信流出去的这个人曾经是他们非常好的朋友,如此信任的朋友。但是拍卖会进行之前没有一个人就拍卖会本身跟杨先生说过一个字,关于这个拍卖会的一些信息,就可以理解她为什么这么生气。
  那杨先生的公开信,她也强调了有可能诉诸法律这个途径。接下来我们不妨了解一下从法律上来看,这个拍卖会又是什么样的,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1995年,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是国内仅有两家的持有全国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之一,这是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的宣传。引发杨绛先生动怒的导火索就是这家公司在5月20日发布的这则拍卖信息,“66封钱钟书亲笔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以及6封钱瑗的书信,还有沈从文、柯灵等人信件共计110件。”拍卖公司的供稿说,这些东西都会成为拍卖会上的拍品,拍卖时间是6月21日。据了解,这些拍品主要为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香港《广角镜》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李国强和钱钟书,包括钱钟书的家人究竟是什么关系?信件又是怎么到的李国强手中?根据拍卖信息中的介绍,因为工作关系,李国强与钱钟书相识于1979年,此后一直是钱钟书一家在海外的重要挚友。直到钱钟书的女儿钱瑗病逝,钱钟书病重,杨绛也始终与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字幕提示:《新闻纵横》2013年5月25日
  记者: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杨绛表示“我当初给你(李国强)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面对指责,李国强对媒体说,“这件事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但截至目前,他并未透露到底是谁所为,而拍卖公司也同样守口如瓶,因为为委托人保密是行规。
  解说:
  如今曾经紧密的关系,正因为拍卖书信事件的发生而改变。今天,我们不知道李国强的书面答复是否已经寄出,他对杨绛先生的情绪又会是怎样的态度和回应?而作为目前为数不多的看过完整手稿与信件的钱学专家,厦门大学的张治博士认为,这些信件当中并没有过分的言词。
  (电话采访)
  声音来源:《新闻纵横》
  厦门大学 张治博士:
  名誉是没有损失,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好像还好,基本上很多是客气话,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话而已。
  解说:
  显然旁观者的感受和评价与杨绛先生的反应存在着巨大差距,而对于杨绛先生为什么会如此动怒,除了私人通信被公开拿来拍卖的不满,媒体也注意到了,来自拍卖公司对拍品详细介绍中的表述。“信中,钱钟书曾几次提到关于现代文学的看法,其中也包括它对同时期文学家的评价。其中包括茅盾、鲁迅、沈从文等。钱钟书的看法包括两方面:一是作品,二是人品,更重要的是后者。”
  如今,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宣传资料已经被公诸于众,媒体分析,作为家属的杨绛先生动怒不言自明。
  今天,拍卖公司对于杨绛先生的态度还未有明确的回应,是否会如之前媒体所报道,拍卖会仍将如期举行?记者也联系了此次拍卖活动的组织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但是对方表示暂时不接受任何采访。
  董倩:
  短片刚才也介绍了,其实拍卖是涉及到关键的四方:李国强、杨绛先生、委托人,还有拍卖公司。其中李国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物。短片中刚才介绍了,他和杨绛先生家私交甚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是香港《广角镜》的总编辑,到目前为止从他那里得到的信息就是一句话,他说,“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但问题是李国强和这个委托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他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的往来,恐怕只有他们两个人之间才清楚。我们现在最关心的是拍卖公司所要进行的这次拍卖,在法律上是得不得到允许的?我们首先听一位律师的观点。
  (电话采访)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小娟:
  这个拍卖物现在是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书信,第二部分是作品的手稿,包括《干校六记》跟《也是集》。作品的手稿原稿的那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干校六记》这些作品已经完全出版,已经公开了。拍卖的行为只是物权上的一个转移,不涉及著作权上的侵权。那么对于书信可能公开的这一部分,因为之前没有公开,那么可能会涉嫌侵犯著作权里的发表权,但是没有公开的那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这个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是不构成侵权的。
  董倩:
  这位律师强调的是《拍卖法》中的委托人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这个东西是我的我就有权拍卖,如果拍卖的是书信,那么在拍卖的过程中我只要不让书信的内容流露出去就好了。但是在昨天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也有的法律专家表达出与此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来连线的其中一位,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副院长,申院长您好,就是在这件事情上您的观点是什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申卫星:
  就《拍卖法》的适用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条,甚至不但仅仅是一个《拍卖法》的问题,它肯定是一个体系的适用。那么拍卖确实只是转移所有权,但是拍卖的物品确实作为私人的信件具有特殊性。那么除了我们讲的所有权可能是授信人享有,但是它可能涉及到写信人的著作权。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信当中有很多信息,这些信息里不可避免涉及到写信人自己想法的隐私以及他对其他事情评论的隐私,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转移物所有权的时候,一定会侵犯这个作品当中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作者在其中表达思想的一些隐私权。
  董倩:
  但是申院长您看,当所有权和隐私权现在它们发生碰撞的时候,您认为应当怎样去解决?
  申卫星: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件本身特殊性很明显。信件,我们通常认为是私人之间基于信赖而进行沟通的一种工具,那么我写信给你完全基于对你的信赖说了一些心里话。那么这个事情本身是否你获得所有权尚有讨论的余地,即便是你获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处分应该是受一定的限制,它不同于我赠送给你一本书或者一只钢笔,那么他应该受到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限制。同时,在行使这个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移转的时候对所有权进行利用的时候也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那么就今天我们讨论这个事件而言,那么作为钱先生也好,作为杨先生也好,写给李国强的信当中已经类含很多信息,这些信息在拍卖公开的场合里必然会产生泄漏。那么这样必然会侵害到两位先生的隐私权。特别是当事人明确的,一个年逾百岁的老人明确表示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一意孤行,显然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漠视。
  董倩:
  好的,谢谢申教授。
  我们来看杨先生的不快有一部分肯定是来自于法律上,但是更大程度上恐怕是因为这种感情上的不满,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人之常情。当我们看,当私人的信件变成了一个商品的时候,这其中到底是什么在发生着变化,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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