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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荷兰藏家承认肉身佛像来自中国 不提所有权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此前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已经我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为1995年从我国福建盗出的章公祖师像,近日已从匈牙利布达佩斯博物馆撤下。继圆明园兽首艰难“回家”之后,追索“肉身坐佛”再次引发人们对海外流失文物的关注。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文物局得知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一尊“肉身坐佛”疑似我国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导福建省文物部门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已基本确定该“肉身坐佛”就是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
  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福建省文物局副局长舒琳表示,文物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充实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为该“肉身坐佛”的身份提供更为充分的佐证,并同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正规渠道,开展该文物的确认和追索工作。
  同时记者了解,文物专家对“章公祖师像”的初步调查已经完成,相关结果预计将在下周对外公布。据人民日报、新华社
  荷兰藏家承认佛像来自中国
  只字不提所有权争议
  回应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向记者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用英语写成,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声明还说,佛像在1997年年初做了X光检查,同年7月还做了碳14年代测定,从此确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中国宋代。此后,研究人员开始更进一步研究。通过研究及与博物馆的合作,这尊佛家“全身舍利”逐渐为公众所知。大部分科研现已完成,研究团队正在等待详细的科研结果。有关结果将被仔细评估、解读,并在不久的将来公开出版。
  声明说:“我们不曾预料它会引起媒体热炒。媒体气氛正变得看似转向消极。因此,‘所有者’考虑到这些关注,决定从博物馆巡展撤回这尊出借的佛像,至少目前如此,以便能够安静地、审慎地评估这一出乎意料的情况。”
  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据新华社
  佛像“回家的路”
  会很曲折
  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整个过程当中,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
  “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我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如果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或者文物所在国家认定文物持有者为“善意持有者”,则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直接与持有者接触和游说,并对持有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认为,无条件归还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逾千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据了解,中国通过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并借助相关国际条约成功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与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追回3000余件珍贵文物;2008年,参加与丹麦法院的诉讼,追回156件中国文物……
  专家表示,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如公约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大都存在适用范围窄、核心条款含义不清、监督机制孱弱等缺陷。
  去年9月,国家文物局在敦煌主办的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上发布了《敦煌宣言》,这是在文物追索与返还领域,首次由中国主导制定的一份国际性文件,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立场。期待在文物追索的未来之路上,用道义与法律共识,能尽快破解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难题,让更多海外流失的中国文物尽早“回家”。
  据新华社
  佛像能否回家
  文物返还遵从的国际公约
  1970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
  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主要针对馆藏文物
  此次“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1995年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
  《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荷兰议会尚未批准加入
  该公约对荷兰
  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
  2000年
  联合国通过
  《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
  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
  要求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
  本次追讨可参考该公约
  追讨文物的方式
  ◎依法追讨 ◎商业回购
  ◎外交谈判 ◎捐赠
  荷兰归还文物有先例
  2005年
  向新西兰归还一具毛利人的头骨
  2009年
  向加纳归还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
  制图/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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