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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让生者安居,让死者安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新京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安居和安息都是人的自然需要,人对安居和安息的要求是自然正当的,因此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有国家和法律之前,人类已经有了自然权利。
清明节里,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成为近期社会的关注点。
按现在的说法,“墓地购买费用中包括20年的管理费,是目前各个陵园通常的做法,到期后具体如何收费,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收费是肯定的了。”仅仅是收取墓地管理费,这与城市对居民住房收取包含城市服务和管理的房产税一样,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种收费可能影响民众家庭对墓地的拥有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其实,从现在的情况看,人们担心的是管理费的额度和“20年期限”可能带来的后果,最严重的便是失去墓地。由于许多人有“被拆迁”的经验教训,他们对个人财产权能否真正得到保护,普遍抱有怀疑的态度。这种心理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墓地使用20年期限的解释。人们对“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也有同样的疑虑。这是因为,既然有的城市要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看来这个“70年”并不是指70年以后的房产税。那么,是不是指70年后的房产权呢?
而且,“70年”、“20年”的规定,还存在“追溯期限”问题。按道理来说,规定只能适用于在规定出台之后购买的房屋和墓地,不能追溯到规定之前。要如何解释这种突然的改变和矛盾呢?这样的改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立法程序确定的?
所以,20年也好,70年也罢,关键不在于管理费或房产税,只要合理,人们可能并不反对缴纳相关费用,问题在于民主法治和产权保护。从以往的经验看,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为个人提供完备的产权保障。一个民众幸福的国家,应当是一个生者安居,死者安宁的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是自己选择迁移,别人不能强迫他们离开生前安居或生后安息的地方。这就必须要提供安全可靠的产权保障。
人们购置住房和墓地,起先都是出于安居和安息的需要,只是在现代商业时代,住房才成为“房产”,成为某些人投资和货币增值的手段。即便在这样一个时代,墓地仍然是死者的永久安息之地,因此,像炒房产那样炒墓地的还是少数。
安居和安息都是人的自然需要,人对安居和安息的要求是自然正当的,因此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有国家和法律之前,人类已经有了自然权利。例如,一块没人居住的荒地,你去开垦,使它变成能长庄稼的土地,你就成为它的主人。别人威胁到你的生命,你可以反抗自卫或日后找他算账。别人抢夺你的财产,你可以夺回财物或与他拼命。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把个人的自然权利委托给国家,由国家的法律保护他们的劳动所得、生命或财产。而在出现现代政府之前,保卫安居和安息之地是每个人自己的事。这种自然权利融合在传统社会普遍认可的习俗道德之中。在中国传统中,拆房扒屋、刨人祖坟被视为“人神共愤”、“不积德”、“要遭报应”的事,西方人更是有房屋为个人最神圣财产的观念,即人们熟知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房屋和墓地属于个人,不是一时的,而是永久的。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把房屋称为“祖居”,墓地称为“祖坟”。对拥有者来说,他们很自然希望尽可能地世代相传,不受外力干涉。所谓“住房70年”、“坟地20年”的说法,造成人们的心理不安,是因为这样的观念与人们传统的“安居”和“安息”期待不符。因此,让生者安居,让死者安宁,这不仅关乎民生大事,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徐贲 知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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