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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社会正义与道德意识的自觉(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哲学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在政治哲学一向关注的重心——社会正义问题上,中国传统哲学思维与西方哲学特别 是西方现当代哲学思维的理解和解决方案几乎大相径庭。前者希望诉诸人的内在心性的道德 觉悟,后者则追求外在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性,从而形成中西、古今两极思维。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和中国社会全面走向现代化的进程,我们自觉向西方学习,对 于西学的新思维几近趋之若鹜。于是,在社会正义及其实现问题上,自觉不自觉地有把西学 的制度理性安排视作惟一出路的思想倾向。这种倾向的不断强化会以矫枉过正的姿态 视中国传统哲学以心性义理的道德意识觉悟的方式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思想 资源为完全无用之说。这就人为地夸大了中西文化及其思想方法的差异,形成制度与人心二 者必居其一、不可同日而语的思维悖论。但事实上,当我们冷静理性地反思和研究社会正 义问题时将会发现,制度与人心不仅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线性逻辑关系,更不是此消彼长 的绝对对立关系,而是两者密切地内在关联,作用上相得益彰,逻辑上相互补充的关系。其 中任何一方都不是万能的,都不能独立地对于社会正义及其实现起到完满的作用。 
   
  一、 唯制度理性论的缺失 
   
  社会正义问题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显得尤为重要。从国际社会的秩序看,全球化 呈现出的政治多极化与霸权主义单边政治思维的抗衡、经济全球化与后发展国家地区被边缘 化的矛盾、文化多元化与相对主义陷阱的困惑等,在学理意义上都表现为世界秩序的社会 正义问题;就国内社会发展而言,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 方方面面,更是集中表现为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问题。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思想家、政治家和社会大众,都自觉不自觉地把解决社会正义及其 实现的问题,诉诸制度设计安排的合理性问题。在现实中,自然会把社会不正义现象的根 源直接归咎于制度安排的问题,简单地把争取社会正义的现实途径和中心任务仅仅希 冀于制度设计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如果抽象地和历史地讲,这个观念肯定是正确的,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争取社会 正义的历史,就是社会的制度设计日趋合理的过程。 
  但不难发现,仅仅诉诸制度维度来寻找实现社会正义的思路和方法,显得一般化、抽象 化。因为这会导致下面的问题:一是在同样的制度设计下,社会正义的现实表现和实现 程度为什么会存在极大的差距;二是在人类对于制度安排的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的重视程 度高于任何时代的当下,为什么 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无论是有关实质正义还是有关形式正义的问题仍然有增无减。 
  诸如此类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制度万能论的立场和观点产生怀疑。这种离开人以及人 的道德意识的自觉,抽象、孤立地崇尚制度理性的思想倾向,无异于鼓吹没有在场者的宏大 历史剧,自吹丢失灵魂理念的完美动作艺术表演。事实上,制度设计安排与人及人的道德意 识觉悟是决不能分离的,因为任何一种形式上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都既是人设计的,也是 为人设计的,因而制度是人的思想理念的外化,它不可能脱离人和人的思想。从这个意义上 说,再合理的科学制度,也不会超越人的思想的深刻性。其次,制度要通过人、依靠人来执 行,而人面对制度对其行为的规范的主观心理认同感,决定着其接受制度规范和执行制度 的情绪和意向行为。因而人的主观意欲始终与制度的外在安排进行着博弈。可见,合理的制 度设计和安排,既是人的公共道德意识觉悟的结果,又是社会公共伦理的底线保障。同时, 制度的自觉维护和严格执行,一定需要自觉道德意识的主体认同。否则,即使一种制度设计 得再合理,只要与个人的主观意欲及个性价值诉求相抵触,人就会尽可能去规避甚至践踏 这样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制度设计的公共性与人的行为动机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加剧。对 此,中国近代以来的主流观点几乎都试图通过强调人的社会性,尤其是强调通 过协调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来解决这一矛盾的,然而事实是,如果人的主观意欲没有对秩序 、正义、公平的心理认同,这个矛盾就永远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 
  对秩序、正义和公平的主观认同,既不能诉诸自发的原始意识(所以人性本善的先验 唯心论的方法论理路是无效的),又不能诉诸自然理性、科学理性、工具理性等外在的他律 性强制(所以制度万能论和法律至上论的方法论理路也是无效的),而应当诉诸个体及交 互主体性的道德自觉,即社会正义问题及其真正解决,与人性的自我觉悟以及交互主体 性的道德理性共识密切相关,用中国古话说,即与人的道德良知有关。因而即使在专制制度 下,如果社会权力的控制者是一个明君,他照样可以施行仁政,社会正义同样能实 现其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的统一。相反,即使在充分合理的民主制度下,如果社会 的公共权力落在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手中,照样会出现以众暴寡,以所谓大多数人的价值偏好 凌辱社会正义的真理性的现象。 
  可见,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仅仅是相对而言的。惟其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柏拉图的《理 想国》为什么要思考什么样的制度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共权力真正归于优秀的人(比如有高度 道德自觉意识的哲学家),而不是重点讨论哪种制度更合理。如果民主制度是尽善尽美的, 那就不会有在民主的旗号下出现的那么多不正义的荒唐事了。一旦那些无德性的人骗取 了选民或领导的信任,获取了行使公共权利的主体资格,他们往往为了一己之私,既道貌岸 然地大谈公平正义,同时又巧言令色地捏造事实、混淆是非、扰乱视听,把自己装扮成社会 正义的卫道士而牟取个人名利。这比那些因无知少教而损益社会正义的行为更可怕。 
  片面理解和教条应用西方现代性的制度理性思维,试图用客观理性的精神和 方法研究人和人类社会,以构筑社会正义的客观性原则的所谓科学方法,恰恰忽视了作为社 会主体的人的特殊本性——心性及其理性自觉能力,特别是忽视了交互主体的道德共识对于 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质意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 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上。事实上,马克斯•韦伯从宗教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分离的角度出发所理解的现代性,也不是制度理性的单一维度,而是从客观科学、普遍化道 德与法律、审美的艺术方面这三大领域来规划人类生活的结果,其中主体的道德意识的自觉 具有更为实质的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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