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不少地方的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居民邻里关系条例》;为了遏制男女性别失衡,有关部门积极运作,建议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为了延续尊老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的学者四处奔走呼吁,尽快制定《孝法》,惩罚不孝行为。
有心浏览一下媒体,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不管什么领域,不论什么行业,一旦出现问题,第一指责的对象就是不作为的立法机关,提出的第一建议就是制定有关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和学界部分学者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
如果说法律是万能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那么只要把所有的社会规范都上升为法律,构筑起密不透风的“法条之网”就可以了,又何必兴师动众构建“法治社会”呢?如果法律是万能的,那么又怎么会出现“边学法边犯法”的笑谈和悖论呢?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泛立法主义”似乎“名正言顺”、“大势所趋”,有着广泛的市场:社会公民、公共媒体事事呼吁立法,处处求助立法;学术界不时表现出唯法律主义的情怀和泛法律主义的倾向;行政管理部门纷纷争抢立法项目,将所立之法视为众多管理手段之外更为有效的“尚方宝剑”;一些有权立法的机构甚至将立法数量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指标。“泛立法主义”反映了人们试图以法治优势取代人治缺陷的善良愿望,折射出人们在社会转型期对原有规范体系的认识以及重构社会控制模式的迫切要求。
但是,如果将“立法万能主义”视为甚至作为我国立法的时代精神和法治进程的必然规律,无疑是害多而益少。
相对于“人治”和“无为而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堪称迄今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相对而言更符合人之本性的一种权威性制度安排。但法治永远是有缺憾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遍适用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警惕法治的“话语霸权”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膨胀的法治观念对私人自治领域的吞噬。
“立法万能主义”的倾向积极中包含着盲目,选择中蕴涵着冲动,企盼中隐含着功利,不仅对法治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超值期望,而且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不同的规制和教化功能,最终将给法治带来致命的伤害。
这个世界上永远不会有密不透风的“法网”,如果有的话也只是封建君王编制的“疏而不漏”的专制之网;法治是社会治理极其重要的环节,但绝不是惟一的环节,把所有的期望和无奈都加在法治身上,而忽视文化传统的传承和道德观念的重塑,无疑就会陷入“法律万能”的误区。同时,法治的过程也包括了法治思想的生长、法治制度的确立,立法的民主、执法的规范、司法的平等和守法的普遍,如果只让立法来承受这“不可承受之重”,法治的宏伟目标只能是“此恨绵绵无绝期”了!
作者:胡健 《华东法律评论》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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