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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徐显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人民网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新中国成立58年以来,我们的法治建设,我个人理解一共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6年,这个阶段是共和国法制的粗造与奠基时期,这时期最大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五四宪法”,董老做了一个报告,他第一次提出了八字方针,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从1957年文革结束,我把这个时期叫共和国法制建设徘徊时期,这个时期是我们历史上非常惨痛的一个时期,而这个时期对我们来说留下的教训是我们重新发展的有机储物。

  第三个时期就是文革结束以后,以邓小平理为指导开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恢复和重建时期,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小平同志把董老的“八字”发展为“十六”字,就这就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总方针,这个总方针就是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时期法治建设成果,在邓小平众多政治法律思想当中可以称作为瑰宝的部分就是制度建设,制度对于我们来说具有长期性,具有全局性,具有稳定性,这几性的表述,表达了邓小平把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一种特殊的制度建设思想。

  第四个阶段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从1997年开始,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我们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到今年正好是十周年,这个时期我们终于明白,我们党和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我们最重要实现的目标。

  我理解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已经处在了第五个时期,这个时期开始于哪一年呢?应该开始于2004年,我有下面这样几个根据:

  第一个根据,2004年我们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9月15日党的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发表纪念讲话,历史上我们党的最高领导人发表制度的讲话这是第一次,在这个讲话里面明确的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能够有机的统一起来的唯一的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其他的制度。这就表明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或者根本政治制度已经走向成熟。

  第二个根据,2004年我们进行了宪法的修改,这次修宪改动的条数是14条,第四次修宪和前三次比较起来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我个人理解国家的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我们确立了五个新的人权制度,尤其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写入宪法,所以中国的权利保障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个根据,也就是2004年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来要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三者结合起来,尤其是依法执政,对我们党来讲在领导这样一个大的国家走向法治的路程当中,这个因素是一个基础因素,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第四个根据,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一次作为科学命题摆在了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和谐社会的理念思想的萌芽开始于党的十六大,十六大报告里面有这样一段话: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汇集13亿人口的小康社会使我们的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然后第五项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更加殷实,这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大目标,这六大目标当中第一次确定社会更加和谐,这是和谐社会观念的第一次出现。

  2004年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谈到五种能力第四种能力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个能力决定着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否长久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第一次作为一个科学命题摆在我们面前,这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进入到一个同构期,这两个过程是同一个过程,当法治实现的时候也就是和谐社会实现的时候,当然和谐社会的含义更广,这还涉及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社会当中人更多的谈到人和国家、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我所理解法治建设新中国50多年来的五个阶段,我们现在处在全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方略要落实,我个人理解它是有构成要件,什么是法治国家?这大致上有三个构成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精神要素,而精神要素里面应该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要素的第一个要件应该确立善法扼法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法制一定是社会善法支持,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排出扼法现象,最高的价值观就是十六大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正义是社会主义构成体系基础地位的叫制度正义,这最基本的表现是人和人之间的平等。第二个层次是分配正义,这除了有第一次分配,还有第二次分配。第三个是矫正正义,司法正义,所以要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观。第二个层次,一定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几大权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重温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一定要树立社会主义的几大权威,这在法学家的心目当中就是要理直气壮的讲社会主义法律至上,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没有比法律更高的地位,一切人都在法律之下,要奉行社会主义法律至上的理念,并且我认为这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律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个理念,要排除人治,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是法的统治,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第四个理念,应该奉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权利文化,第一个是科技文化,这对应的是社会的物质文明,第二个文化主流是人道主义文化,这最高是以人为本,这对应着精神文明。第三个是权利文化,使人民权利最大化,把权利作为我们一种生活方式,这对应着政治文明,制度文明或者叫法治文明。这四种精神合起来构成社会主义精神要件。

  第二个要素是实体要件,一切来源于法律,最终受制法律。第二个原则,公共权利的启动必然附带国家职责。第三个原则应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的权利最大化。2003年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的时候,吴邦国委员长有一个讲话:我对这个讲话非常深刻,他说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依法约束公共权利,法治也就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这是法学界所讲的约束公权,保护私权,所以在实体上就概括八个字,我所讲这四项原则,前两项约束公权,后面是保护私权。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要使体系内部达到高度的一致,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是一个行使条件。我们要有一个懂法守法,并且为法作出守护性队伍,公务员不懂法就相当于盲人上路,就处在危险当中。我们要特别强调建立高效的、权威的,公正的司法体系离不开独立的条件,宪法设置的基本制度我们还应该坚守,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是守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条件,所以说我想还应该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当中应该近最大可能来实现我们法治的一元化,这开始于司法一元化,这是我对治国方略的基本理解。我们治理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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