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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品生活网:公证成侵犯网络影视版权“克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落实,以及人们对文化生活追求质量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电视成为我国传媒产业领域的宠儿,其发展状况不仅会深刻地影响我国新传媒技术及其运用,而且会深刻地影响到人们日常的文化生活和消费娱乐。作为三网融合的产物,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其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可以向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满足了人们的文化生活需求。但随之出现的互联网电视节目,尤其是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上的侵权与维权的交锋也日益突出。
  2017年6月,某公司向泰达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其依法拥有35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发现天津某通讯公司IPTV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传播这35部电视剧,并有收费行为,为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在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身份和35部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传的授权书进行了审查核实后,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针对侵权影片随时有可能下线的情况,第一时间为当事人上门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公证机构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从而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减轻了审判和仲裁工作。
  在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一段时间后,承办公证员对该公司进行了业务回访,该公司回复称,通过向侵权人提供公证书后再与侵权人谈判时,双方已经顺利达成和解,侵权人对该公司的损失做出了相应赔偿。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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