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生五术 » 道思维得 » 文说文话 » 正文

明品生活网:细化申报制,准确甄别官员合法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新京报  作者:秋痕  版权声明,必须查看=>点击进入




被判受贿罪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也许是幸运的,尽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但在涉案财产的处理上,二审法院纠正了原判,判决将扣押在案的上百万资产退还给郝和平夫妇。对这一判决,有专家称,这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5月23日《京华时报》) 
  退还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在郝和平案中,所谓“违法所得”,是其受贿所得的现金25万、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50余万元的高尔夫会籍卡3张。而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惩罚,针对的是其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判处没收郝和平的个人财产20万元,就是在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剥夺其20万元合法财产。剩余的财产,如果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自然应依法退还。
  事实上,这属于财产强制措施中的“疑罪从无”,与所谓“人道主义文明司法”并无太大关系。有论者把这笔退款理解为法院给犯罪者的未来生活保留“必要的费用”,但实际上,如果把这一百万资产理解为给犯罪者的未来生活保留“必要的费用”,会让公众觉得,这官员的“必要生活费用”,是不是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了太多呢?而事实上,从判决看,这笔钱也并非留下的“必要生活费用”。
  不过,对这笔钱,还有很多人提出质疑,作为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的原司长,郝和平凭什么就拥有了价值一百万的“合法财产”?这一百万财产的真实来源,检察机关到底是否查实?而被告人是否交代清楚?是否如他所说,是来自其“多年积攒”?因为如果不能交代清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
  说到这里,又得提到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那就是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学者曾提出,如果有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官员的收入暴露在“阳光”之下,无数个潜在的“郝和平”们,或许就会心有所忌,不敢胡为了,而司法机关在甄别何为合法所得,何为违法收入时,也会一目了然。
  事实上,早在1988年,有关部门已着手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论证。上世纪90年代,中央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然而,十多年来,上述规范的实行并不理想,因为没有充分的外部监督,所谓收入申报在很多地方成了走过场。局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的申报主体,使该制度对多数公职人员失去了制约之效。而关于申报方式、范围以及受理机关方面的规定,也还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在许多地方机关里,多是由政工部门以抄写工资单方式申报领导收入。如果让内部机构对本单位主管领导收入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核实,其效果可想而知。
  其实,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立足点,一是让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处于“阳光状态”,真正取信于民;二是为预防和监测腐败收益转移加一道法律之锁。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也不能简单停留于收入申报、工资登记、离任审计等形式层面,而应以涉及金融、监察、司法诸领域的细致安排,使财产申报制度更具操作性,在防治各类腐败行为上起到实效。这些问题,在《反洗钱法》通过之后,迫切需要配套措施予以落实。毕竟,任何法律都不应是稻草人,只有在细节设置上秉持审慎、务实的态度,防腐、反腐才能产生实效。





 
 


@1999-2020 六维空间网 新国学™ 明品生活™ >  六维空间网 新国学网 版权所有